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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2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鄭凱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4年3 月21日間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03 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07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為刑法第231 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受刑人所犯前開之罪,係刑法第231 條第2 項之罪,而該條項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非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減刑之後雖宣告6 月以下有期徒刑,亦不符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易科罰金之規定,故不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2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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