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3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