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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4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貳罪,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2 、3 所載。又附表編號1 、2 、3 所示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3 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列之罪,並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之前,除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依法不得減刑外,附表編號2 、3 所示2 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治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4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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