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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86號

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假釋

上列受刑人因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5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等罪,經判處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2 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5年7 月12日出監假釋中。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等罪,符合減刑條件,且受刑人為假釋中之人犯,依法視為已就附表等罪減其宣告刑,而聲請就視為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8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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