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4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1 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等貳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2 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等貳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3 編號1 、2 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等貳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有期徒刑肆月,並與附表3 編號3所示不予減刑之肅清煙毒條例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1 至3 所示各罪經判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附表3 編號3 以外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1 、2 、3 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