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廢止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宣告刑及禠奪公權期間均減如附表一、二所載,並就附表一所示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就附表二所示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一、二所列之罪,經附表一、二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刑,均已各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並就附表一、二所示減得之刑(期間),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