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3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明輝
義務辯護人 林振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 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98年7 月7 日所為97年度訴字第1038號第一審判決,業於98年7 月17日經上訴人即被告林明輝(下稱被告)之受僱人收受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0 頁),被告嗣於98年7 月24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所處罪刑,依法於限期內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