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62號
- 被告
- 甲○○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12月1 日97年度訴字第11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丙○○均於民國97年12月9 日收受本院97年12月1 日97年度訴字第1162號判決,均於97年12月17日具狀提起上訴,另本院97年12月1 日97年度訴字第1162號判決於97年12月11日寄存在被告乙○○戶籍地之高雄市○○○路派出所,經被告乙○○於97年12月1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被告甲○○、丙○○、乙○○均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甲○○、丙○○、乙○○均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