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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2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62號

被告
甲○○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12月1 日97年度訴字第11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丙○○均於民國97年12月9 日收受本院97年12月1 日97年度訴字第1162號判決,均於97年12月17日具狀提起上訴,另本院97年12月1 日97年度訴字第1162號判決於97年12月11日寄存在被告乙○○戶籍地之高雄市○○○路派出所,經被告乙○○於97年12月1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被告甲○○、丙○○、乙○○均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甲○○、丙○○、乙○○均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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