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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洪碩垣施介元葉文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裁定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內記載「法官張震」,應更正為「法官施介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因此,刑事裁定文字有上開情形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97年9 月12日所為之延押裁定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內誤載為「法官張震」,與裁定原本陪席法官欄記載為「法官施介元」不符,顯係誤載,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葉文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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