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裁定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內記載「法官張震」,應更正為「法官施介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因此,刑事裁定文字有上開情形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97年9 月12日所為之延押裁定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內誤載為「法官張震」,與裁定原本陪席法官欄記載為「法官施介元」不符,顯係誤載,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