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淑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嫌重大,並有反覆實施之虞,而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8 款規定,於民國97年2 月4 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2 個月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詢問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 月4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