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157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乙○○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