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0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10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539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審易字第233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故買贓物,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97年5 月1 日17時許,以踰越係屬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起訴書誤載為牆垣,應予更正)方式,侵入丙○○所有,址設高雄縣大寮鄉○○村○○路(起訴書誤載為溪寮路,應予更正)旁之工地(下稱前開工地),並徒手竊取丙○○置於工地內之ㄇ型鐵及鐵條約20 至25 公斤,得手後再循原路逃離現場。復於同年月3 日9 時許,將前開竊得之ㄇ型鐵及鐵條攜往乙○○所經營,址設高雄縣林園鄉○○路○ 段685 巷口之金峰資源回收場(下稱金峰回收場)變賣。
(二)乙○○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4年6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警惕,明知甲○○於97年5 月3 日9 時許攜帶前來金峰回收場變賣之ㄇ型鐵及鐵條,顯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價格予以買受。
(三)嗣甲○○因涉及其他竊盜案件經警以現行犯加以逮捕,甲○○乃於該案警詢中主動向承辦員警坦言自己別涉前開(一)所示之竊盜犯行,且願接受裁判;員警另依甲○○之供述,循線查獲乙○○,始悉全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一)被告甲○○方面訊據甲○○迭於警詢、偵查中坦承前開犯罪事實要旨欄(一)所示之竊盜犯行不諱,核與證人丙○○、乙○○之警詢中陳述,均大致相符,並有前開工地現場蒐證照片12張、金峰回收場現場照片2 張在卷可稽,足認甲○○首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乙○○方面訊據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前開犯罪事實要旨欄(二)所示之故買贓物犯行不諱,核與證人丙○○、甲○○之警詢中陳述,均大致相符,並有前開工地現場蒐證照片12張、金峰回收場現場照片2 張在卷可稽,足認乙○○之自白亦合於事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至關於乙○○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甲○○於警方發覺其涉及犯罪事實要旨欄(一)所示之竊盜犯行前,主動向警供承該次竊盜犯行,經證人即本案承辦員警陳宗閔於偵查中證述明確,甲○○顯係對於未經發覺之罪自首並願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乙○○曾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4年6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乙○○於該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甲○○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富,竟以踰越安全設備之手法侵入丙○○工地內行竊,恣意危害他人財產權益,誠屬非是;而乙○○故買贓物,助長竊盜犯行,並致令被害人無法順利尋回失竊物品,亦屬不該。惟念甲○○、乙○○均已知坦承犯行,末並斟以丙○○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2 項各所示之刑。再按甲○○、乙○○之經濟狀況各節(參見2 人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均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49 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