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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7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沛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17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3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肆陸公克、零點壹參玖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扣案之晶體2 包,經送檢驗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046 公克、0.139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2 月16日出具高市凱醫驗字第9355號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裝放毒品之包裝袋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350號
  被   告 甲○○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鄰○○街184巷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左: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毒
    聲字第18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於93
    年10月5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51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
    仍不知悔改,於97年12月15日夜間,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高雄市三民區○○○路172號益大飯店905室,施用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嗣警臨
    檢經其同意後進入該處搜索,而扣得毒品2小包(含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055、0.149公克,檢驗後
    淨重分別為0.046、0.139公克)並對其採尿送驗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之供述         │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
│  │                      │毒品之事實                │
├──┼───────────┼─────────────┤
│ 二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
│  │A00000000號檢驗報告、 │毒品之事實                │
│  │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  │                          │
├──┼───────────┼─────────────┤
│ 三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自前開處所扣得含甲基安非他│
│  │物成品鑑定書、自願受搜│命成分之毒品              │
│    │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扣│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                          │
│    │、照片                │                          │
├──┼───────────┼─────────────┤
│四  │本署前案資料表卷宗    │得逕行依法追訴,無庸聲請觀│
│    │                      │察、勒戒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主任檢察官  乙  ○  ○
                              檢 察 官  張  弘  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75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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