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7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17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3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肆陸公克、零點壹參玖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扣案之晶體2 包,經送檢驗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046 公克、0.139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2 月16日出具高市凱醫驗字第9355號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裝放毒品之包裝袋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350號
被 告 甲○○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鄰○○街184巷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左: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毒
聲字第18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於93
年10月5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51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
仍不知悔改,於97年12月15日夜間,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高雄市三民區○○○路172號益大飯店905室,施用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嗣警臨
檢經其同意後進入該處搜索,而扣得毒品2小包(含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055、0.149公克,檢驗後
淨重分別為0.046、0.139公克)並對其採尿送驗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之供述 │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
│ │ │毒品之事實 │
├──┼───────────┼─────────────┤
│ 二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
│ │A00000000號檢驗報告、 │毒品之事實 │
│ │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 │ │
├──┼───────────┼─────────────┤
│ 三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自前開處所扣得含甲基安非他│
│ │物成品鑑定書、自願受搜│命成分之毒品 │
│ │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扣│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 │
│ │、照片 │ │
├──┼───────────┼─────────────┤
│四 │本署前案資料表卷宗 │得逕行依法追訴,無庸聲請觀│
│ │ │察、勒戒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主任檢察官 乙 ○ ○
檢 察 官 張 弘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