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8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8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10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欄補充「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病歷1 份(病歷號碼:0000000 號)」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進取,率爾侵占被害人乙○○遺失之身分證及健保卡,致使乙○○受有無法使用身分證及健保卡之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