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5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5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二行內關於受刑人「蘇洋論」
部分均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二行內關於受刑人「「甲○○」部分均誤載為「蘇洋論」,惟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