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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7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97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483號、92年度易字第21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79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174號、91年度易字第29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26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與前案接續執行共7 年2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祈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7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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