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97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483號、92年度易字第21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7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79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174號、91年度易字第29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26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與前案接續執行共7 年2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