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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81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沛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8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4 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814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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