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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2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2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1 、編號2 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470號、98年度訴字第131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1 年2 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1 年2 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 日│                │
├──────┼────────┼────────┤
│犯        罪│98.04.01        │98.05.26        │
│日        期│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941號    │偵字第3783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  │98年度訴字第1315│
│最  後│    │5470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10.01        │98.10.20        │
│      │日期│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簡第    │98年度訴字第1315│
│確  定│    │5470號          │號              │
│判  決├──┼────────┼────────┤
│      │判決│98.10.26        │98.11.09        │
│      │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是              │是              │
│數罪        │                │                │
├──────┼────────┼────────┤
│備        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            │從字第16603號   │字第1707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28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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