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029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79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8年度毒偵字第964
、1671號),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
8 月6 日下午4 時在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
職員如下:
通 譯 陳亮足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如附表所示之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夾鏈袋拾壹只、不鏽鋼尖嘴夾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0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復以96年度毒聲字第85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7年2 月29日停止處分出所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16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上字第18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4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確定,於97年2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時間、地點、查獲時間、地點及扣得物品均如附表所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間、地點 │所犯之罪 │所處之刑(及應沒收(│ │號│ │ │ │ │銷燬)之物 │ ├─┼────┼────┼───────────┼─────┼──────────┤ │1 │98年1 月│在高雄市│嗣於98年1 月29日甲○○│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9日下午│左營區勵│騎乘機車外出,行經高雄│毒品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 │4 時30分│志新村 │市○○區○○路,因車速│ │洛因2 包(驗後淨重0.│ │ │許 │123 號之│過快,警方欲攔檢盤查,│ │36公克、空包裝重0.28│ │ │ │住處,施│其拒絕攔檢並加速逃逸,│ │公克及0.85公克、空包│ │ │ │用第一級│於同日下午5 時許,在高│ │裝重0.29公克)均沒收│ │ │ │毒品海洛│雄鼓山區○○街1 號,因│ │銷燬之,扣案之夾鏈袋│ │ │ │因1 次 │車速過快自摔於地,為警│ │11只、不鏽鋼尖嘴夾1 │ │ │ │ │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 │支均沒收之。 │ │ │ │ │海洛因2 包(驗後淨重 │ │ │ │ │ │ │0.36公克、空包裝重0.28│ │ │ │ │ │ │公克及0.85公克、空包裝│ │ │ │ │ │ │重0.29公克)、第二級毒│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 │ │ │ │ │ │後淨重0.068 公克、 │ │ │ │ │ │ │0.285 公克及檢驗後毛重│ │ │ │ │ │ │18.119 公 克)、及其所│ │ │ │ │ │ │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 │ │ │ │ │ │夾鏈袋11 只 、不鏽鋼尖│ │ │ │ │ │ │嘴夾1 支,另經其同意採│ │ │ │ │ │ │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 │ │ │ │ │ │啡、甲基安非他命、安非│ │ │ │ │ │ │他命陽性反應。 │ │ │ ├─┼────┼────┼───────────┼─────┼──────────┤ │2 │98年1月 │高雄市左│同上。 │施用第二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29日下午│營區勵志│ │毒品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 │4時30分 │新村123 │ │ │基安非他命3 包(驗後│ │ │許 │號之住處│ │ │淨重0.068 公克、 │ │ │ │,施用第│ │ │0.285 公克及檢驗後毛│ │ │ │二級毒品│ │ │重18.119公克)均沒收│ │ │ │甲基安非│ │ │銷燬之。 │ │ │ │他命1 次│ │ │ │ ├─┼────┼────┼───────────┼─────┼──────────┤ │3 │98年2 月│在高雄市│嗣於98年2 月25日下午2 │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4日某時│左營區勵│時40分許,在高雄市鼓山│毒品 │ │ │ │許 │志新村 │區○○路37巷7 弄2 號友│ │ │ │ │ │123 號之│人住處,為警發覺其係列│ │ │ │ │ │住處,施│管毒品人口,經強制採尿│ │ │ │ │ │用第一級│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 │ │ │ │ │毒品海洛│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 │ │ │ │ │因1 次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4 │98年2 月│高雄市左│同上。 │施用第二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24日某時│營區勵志│ │毒品 │ │ │ │許 │新村123 │ │ │ │ │ │ │號之住處│ │ │ │ │ │ │,施用第│ │ │ │ │ │ │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 │ │ │ │ │ │他命1 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