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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28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前於民國98年5 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書後,於98年5 月26日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即98年5 28月日)後20日內,亦未補提理由書,本院乃於98年6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於98年6 月22日合法送達,此有上訴書狀、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依裁定補正,是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84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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