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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9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398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8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864號裁定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續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70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91年7 月22 日 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76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即於94年間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392號判刑確定。其復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7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9 月、7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確定,經減刑而於97年1 月29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6 月19日中午12時許,在高雄市○○區○○街11巷19弄18號附4 住處內,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6 月22日下午3 時25分,在高雄市新興區○○○路、林森一路口為警盤查,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證據:

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7 月9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各1 份。

㈡被告之自白。

三、論罪: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8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續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708號裁定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76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又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392號判刑確定,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後,曾於5 年內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本案施用毒品已屬3 犯以上,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五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五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檢察官逕行起訴,即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施用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科刑: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均未能戒斷毒癮,被告於本次之前已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6 次,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605號、2962號、3045號、3351號判刑,被告於該6 案偵審程序中復又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前案經查獲並不足以使被告心生警惕,被告尚無憑己力戒除毒癮之可能,其對毒品之依賴甚重,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98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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