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876號
98年度審易字第51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業已坦承犯行,要過年了,希望交保回北部,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犯嫌重大,且經2 次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裁定羈押等情,有押票在卷可參。被告固以前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認本案雖已審結,但被告經2 次通緝到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於95年間,均曾因執行未到案,經通緝在案之事實,有通緝紀錄表可稽(詳98年度審訴字第876 號案卷第65頁背面),故為確保執行之進行,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不能以具保替代之,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