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貳罪,各減如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 、3 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附表編號2 、3 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犯如附表2 、3 所示之罪後,刑法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條第5 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意旨,定執行刑部分應適用舊法處斷。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2 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10月21日 │93年9月5日至 │93年9月5日至 │ │ │ │93年9月30日 │93年9月30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3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第21407號 │字第5396、5882、 │字第5396、5882、 │ │ │ │6340、7677 號 │6340、7677 號 │ ├───┬──┼─────────┼─────────┼─────────┤ │ │法院│高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94年度上更 (一)字 │93年度訴字第3304號│93年度訴字第3304號│ │ │ │第308號 │ │ │ │事實審├──┼─────────┼─────────┼─────────┤ │ │判決│95年3月13日 │94年2月15日 │94年2月1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2653│98年度台非字第44號│98年度台非字第44號│ │ │ │號 │ │ │ │判 決├──┼─────────┼─────────┼─────────┤ │ │確定│95年5月12日 │98年3月5日 │98年3月5日 │ │ │日期│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9條、33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第1項 │10條第1 項 │10條第2 項 │ ├──────┼─────────┼─────────┼─────────┤ │減刑後刑度 │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1月15日 │ │ │ │ │ │ ├──────┼─────────┼─────────┼─────────┤ │備 考│ │編號2 、3 曾定應執│編號2 、3 曾定應執│ │ │ │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 │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