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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6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銘珠李俊霖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淑玲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被告
盧建華
被告
顏如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律師
被告
陳啟清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被告
邱志明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6-3主文欄「陳啟清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應更正為「陳啟清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6-3號主文欄內雖誤載為「陳啟清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惟此項漏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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