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07號
- 原告
- 龐雯茹
- 被告
- 曾銘華
- 被告
- 林彥志
- 被告
- 金元寶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東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附民字第307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