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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33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2334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異議人
宏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洪春滿

上列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Z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U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亦有明文,是法院關於交通事件之裁定,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Z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U00000000號)」。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33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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