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3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2334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異議人
- 宏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受處分人
- 統一編號:
- 法定代理人
- 洪春滿
上列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Z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U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亦有明文,是法院關於交通事件之裁定,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Z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U00000000號)」。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