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上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