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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淑惠吳金芳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上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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