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1077號
98年度審易字第137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07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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