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1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31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98年度審易字第317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於99年1 月4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