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2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326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0621 號、98年度偵字第318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