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9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9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許東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2044號) ,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8審易字第9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