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259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259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330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3年度簡字第3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4年9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於96年12月31日13時1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鳳翔新村19號旁,因見友人黃安國(另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與乙○○因故發生爭執且相互拉扯,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逕持地上所拾獲之不詳長型白鐵製利器1 支用以毆擊乙○○背部,使其受有右後背部撕裂傷5.3x0.8 公分之傷害。

二、前揭事實,業經證人乙○○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綦詳,並有受傷照片2 幀及大東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上情不諱,足徵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普通傷害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於94年9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一節,業如前述,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 份在卷足憑,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及手段,並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及僅因細故即率爾以暴行加諸他人身體,無視社會法秩序規範,惡性非輕,惟事後尚知坦承犯行,並參酌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非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所持不詳長型白鐵製利器1 支既非其所有之物,亦無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該等物品現時尚屬存在而為滅失,遂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2596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