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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27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2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5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更正為「…右前車窗玻璃(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即竊取車內…」,同欄第5 行並補充為「內有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廠牌為MOTOROLA1 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本院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率爾以石塊擊破車窗,竊取他人財物,實有不該,且其前於民國97年3月間以螺絲起子1 把破壞車輛之車窗竊取他人財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9178號起訴之紀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仍以相類手法為本件犯行,顯未能知所悔悟、警惕,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8511號
    被      告  甲○○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段108巷22
                          弄16號(另案在監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7年7月10日16時10
    分許,在台南縣玉井鄉玉田村虎頭山余清芳紀念碑前之公有
    停車場,以石塊擊破停放在該停車場之車牌號碼0817-PX號
    自用小客車右前車窗玻璃後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
    車內乙○○之子所有之包包1個(內有手機1支、書本、鉛筆
    和及眼鏡等物)。嗣甲○○於同年7月11日及7月12日將所竊
    得之前開手機借予不知情之友人蔡依芳、李正豐分別置入門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使用,始由警循前開
    手機之序號調閱通聯紀錄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台南縣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供承不諱,核與證人乙○○
    、蔡依芳、李正豐證詞相互勾稽之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
    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含通聯紀錄)3份、車牌號碼0817-PX號
    自用小客車照片6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賜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277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