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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801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8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10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欄補充「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病歷1 份(病歷號碼:0000000 號)」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進取,率爾侵占被害人乙○○遺失之身分證及健保卡,致使乙○○受有無法使用身分證及健保卡之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801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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