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