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7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781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號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確定日
1 毒品危害 有期徒刑5 月 96年4 月19日 98年3 月10日
防制條例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991號、高雄地方法
院98年度訴緝字第19號)
2 毒品危害 有期徒刑6月 98年1月31日 98年6月19日
防制條例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高雄地方法
院98年度審簡字第15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