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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7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781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號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確定日
1   毒品危害  有期徒刑5 月  96年4 月19日  98年3 月10日
    防制條例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991號、高雄地方法
    院98年度訴緝字第19號)
2   毒品危害  有期徒刑6月    98年1月31日  98年6月19日
    防制條例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高雄地方法
    院98年度審簡字第154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78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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