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7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7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98年11月5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