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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啓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1日所為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之姓名「劉啟彥」更正為「劉啓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之姓名「劉啓彥」誤載為「劉啟彥」,上開文字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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