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28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馬碩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76 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98年5 月5 日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寶健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於90年10月19日因停止戒治出監,於91年5 月16日因停止戒治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復於92年間再因施用毒品、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1 年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94年10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12月24日9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191 號6 樓之3 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12月24日18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191 號前因另案為警緝獲,並經其同意於其住處搜索,共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9 包,另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1 海洛因粉塊伍包(合計淨重19.03 公克,空包裝總重1.
97公克)
編號2 海洛因粉末肆包(合計淨重0.91公克,空包裝總重2.22
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