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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0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302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943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11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4 年7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絕離毒品,竟於前開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4 月22日下午8 時許,在高雄市○○路「錢櫃KTV 」,以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煙點燃吸食之方式,同時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其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嗣於98年4 月23 日 至高雄地檢署報到,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簽分由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由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5 月7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件在卷可稽,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上情坦認不諱,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另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4年7 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確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罪。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及販賣。是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分別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俱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係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同摻入香煙內同時施用,為其所自陳,核與尿液檢驗結果係同時呈現上開2 種毒品陽性反應相符,此亦有上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憑,因認被告之供述係屬可採。從而,被告以一個施用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公訴人認應為數罪併罰,顯有未洽。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觀察、勒戒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復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足見其惡習已深,且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惟念其於犯後態度良好,並能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之1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029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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