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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淑惠方百正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59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96年1 月26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7年5 月12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自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58 號、第15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5 年內又於97年3 月25日下午5 時40分許採尿回溯24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品海洛因。嗣於97年3 月25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71弄5 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帶回警局採尿送驗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之罪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應先聲請法院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視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如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聲請法院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均不問施用之毒品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或兼而有之,僅適用同一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程序即可(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8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檢察官於前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執行完畢,經釋放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或第23條第1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必須於前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如有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之罪者,始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加以處罰之可能,此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起訴時所應備之程式。易言之,被告於施用毒品案件,經查獲後(不問係針對施用一級或二級毒品之犯行而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程序執行完畢釋放前,倘有再度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前開起訴應備之程式尚未完成,自不得就此再度施用毒品之行為起訴,否則即屬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28日,以96年度毒聲字第202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並於97年3 月25日入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程序,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5 月12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自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58 號、第15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202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97年3 月25日下午3 時30分採尿回溯前24小時內之某時許,確有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後,吸食含有海洛因成分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此經被告自承在卷,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毒品案嫌疑人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代號:J-161 號)各1份附卷可憑,是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於97年3 月25日下午3 時30分許採尿回溯24小時內某時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係發生於被告因施用毒品遭查獲後,而入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程序之前,換言之,被告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時,尚未經觀察勒戒程序執行完畢,而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所規定之起訴應備程式,是本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9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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