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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李淑惠李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80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馬碩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318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98年5 月5 日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寶健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9 月7 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另於82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於84年6 月10日假釋出監後,因於假釋期間再犯麻醉藥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6 月、4 年及6 月在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上開假釋經撤銷,其殘刑1 年3 月29日與前揭有期徒刑10年接續執行,於91年7 月15日假釋出監。又於該假釋期間因施用毒品而撤銷假釋,其殘刑4 年10月21日於96年7 月16日因部分徒刑經裁定減刑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9 月12日13時許,在位於高雄縣大寮鄉○○○路315 之20號9 樓友誼旅舍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7年9 月12日15時2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227 號前,因其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發覺其為毒品戒治人口,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形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王淑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0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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