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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8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孫啟強顏銀秋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9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5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8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