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9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5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