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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1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7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前因另案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經本院依法囑託該所送達判決正本,於民國98年10月30日由上訴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其上訴期間應於翌日起算第10日,即98年11月9 日屆滿。茲上訴人遲至98年11月10日始具狀經臺灣高雄戒治所郵寄本院提出上訴,有上訴狀及臺灣高雄戒治所收容人訴狀登記簿節本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1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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