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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貳罪,各減如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 、3 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附表編號2 、3 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犯如附表2 、3 所示之罪後,刑法於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條第5 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意旨,定執行刑部分應適用舊法處斷。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2 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10月21日      │93年9月5日至      │93年9月5日至      │
│            │                  │93年9月30日       │93年9月30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3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3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第21407號         │字第5396、5882、  │字第5396、5882、  │
│            │                  │6340、7677 號     │6340、7677 號     │
├───┬──┼─────────┼─────────┼─────────┤
│      │法院│高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94年度上更 (一)字 │93年度訴字第3304號│93年度訴字第3304號│
│      │    │第308號           │                  │                  │
│事實審├──┼─────────┼─────────┼─────────┤
│      │判決│95年3月13日       │94年2月15日       │94年2月1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2653│98年度台非字第44號│98年度台非字第44號│
│      │    │號                │                  │                  │
│判  決├──┼─────────┼─────────┼─────────┤
│      │確定│95年5月12日       │98年3月5日        │98年3月5日        │
│      │日期│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9條、33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第1項             │10條第1 項        │10條第2 項        │
├──────┼─────────┼─────────┼─────────┤
│減刑後刑度  │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1月15日   │
│            │                  │                  │                  │
├──────┼─────────┼─────────┼─────────┤
│備        考│                  │編號2 、3 曾定應執│編號2 、3 曾定應執│
│            │                  │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 │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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