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訓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8年度聲減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刑,與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甲○○所犯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刑,與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一及二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一及二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附表一所示2 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4 年8 月確定;附表二所示2 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2 年1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除附表一編號1 及附表二編號1 不應減刑外,其餘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及二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