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5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辰○ 寅○○ 酉○○ 亥○○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甲l○(原名賴筠婷) 甲巳○ (現在臺中戒治所戒治中) F○○ 甲己○ 甲戌○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被 告 h○○ S○○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虹羚律師 被 告 甲o○ 丙○○ g○○ 宇○○ 甲癸○(原名郭純珠) R○○(原名沈家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甲亥○ 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13875 號、第16819 號、第17943 號、第224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辰○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0、27、30、31、33、36除外)所示部分免訴。 寅○○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酉○○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亥○○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甲l○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甲巳○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F○○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11 ~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4、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甲己○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甲戌○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11 ~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4、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甲o○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丙○○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11 ~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4、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g○○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宇○○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11 ~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4、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亥○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h○○、S○○、甲癸○、R○○均無罪。 事 實 一、亥○○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民國95年6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巳○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5年度上更一字第4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台上字第354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89年1 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93年9 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甲辰○自94年12月間起,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常業詐欺犯意,明知並無與任何銀行間有委任代辦貸款之業務,仍以中信公司、寶來融資公司之名義,在報紙上刊登代為辦理信用貸款之廣告,吸引信用不佳之人來電,其使用變聲器接聽電話,並以不同名義要求來電之人先行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以詐取他人財物(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號判決確定)。嗣甲辰○為增加詐騙所得,自95年7 月1 日起,陸續與寅○○(於95 年8月間加入,計有附表二編號11~117 共107 件)、甲l○(原名賴筠婷)、甲己○、甲戌○、甲o○(此4 人於95 年10 月間加入,計有附表二編號45~117 共73件,甲o○於同年11月上旬離職,計有附表二編號45~59共15件)、F○○(於95年12月間加入,計有附表二編號65~117 共53件)、酉○○、丙○○、宇○○(此3 人於96年1 月間加入,計有附表二編號74~117 共44件;宇○○於96年4 月離職,計有附表二編號74~114 共41件)、甲巳○、亥○○(此2 人於96年2 月間加入,計有附表二編號90~117 共28件)、甲亥○(於96年3 月間加入;並於96年4 月初離職,計有附表二編號99~104 共6 件)、g○○(於96年4 月間加入,並於96年5 月間離職,計有附表二編號105 ~117 共13件)等人合組以甲辰○為首之詐欺集團(甲辰○部分其中附表二編號1 ~6 、8 ~10、12、14~16、19、21、24~27、29、30、32、33、36、37、40、42~47、49~61、63、66、67、69~72、76~80、82、85~87、89、94、98、99、102 ~107 、113 、116 等73件業經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而未予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甲辰○負責操縱詐欺集團之運作,酉○○、甲巳○、甲己○分別擔任臺中、南投等組之小組長,其餘成員分別擔任各組之組員,並先後將詐欺集團總部設在臺中市○○路○ 段873 號6 樓之3 、臺中市○○路○ 段182 號17樓之10等地,另在臺中市○區○○路1 段56號9樓 及南投縣南投市○○路68號9 樓之2 (起訴書誤載為文化路709 號)等地設立小組之工作處所,甲辰○並指示甲巳○從事收買行動電話人頭卡與金融機構人頭帳戶,並以上開佯稱代辦貸款之方式刊登廣告吸引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二所示聯繫時間回電,再由亥○○、甲l○、F○○、甲戌○、丙○○、g○○、宇○○、甲亥○等人,以辦理銀行貸款「專員」身分接聽電話,先詢問來電之被害人欲申辦之貸款額度、職業、信用狀況、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並告知上開被害人可代其先向銀行申辦、約2 至3 小時後,集團成員即打電話告知其貸款已申辦成功,惟需辦理法院公證之程序,嗣即有集團成員冒稱律師,要求其先行繳交保險費用、保全費、切結費用、律師費等不同名目之費用,以此方式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使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轉帳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而交付財物,並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再由甲辰○指示擔任車手之寅○○、甲o○在各地金融機構提領款項。集團成員所詐得之金額,由甲辰○獲得3 成、集團成員獲得6 成、各組小組長獲得1 成,車手寅○○、甲o○則由甲辰○另行支付報酬。嗣被害人丑○○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案,該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執行搜索,分別在臺中市○○路○ 段182 號17 樓之10,扣得如附表四、附表六至九、附表十一、十四、十五所示之物;在臺中市○○區○○路永新巷北3 弄28號605 室,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在臺中市○區○○路一段56號9 樓之1 ,扣得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在南投縣南投市○○路709 號,扣得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物;在南投縣南投市○○路68號9 樓之2 ,扣得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在南投縣草屯鎮○○路14之8 號,扣得如附表十六所示之物。 二、案經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甲辰○、酉○○於警詢中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甲辰○、酉○○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對於其他共同被告而言,均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甲己○、甲戌○、S○○、甲o○、g○○、甲癸○、R○○及渠等辯護人亦爭執此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查無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是上開證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又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告、證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732號、第6881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雖不得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渠等於本院陳述之證明力。 二、其他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作為證據者,且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之下列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甲辰○、寅○○、甲l○、甲巳○、F○○、h○○、甲o○、丙○○、g○○、宇○○、甲癸○、與被告酉○○、亥○○、甲己○、甲戌○、S○○、R○○、甲亥○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部分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情況均無不適當之情形,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是依上開規定,認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辰○、寅○○、酉○○、亥○○、甲l○、F○○、甲己○、甲戌○、丙○○、宇○○、甲亥○等11人對於其等共組詐欺集團,以上揭刊登報紙廣告佯稱可代辦信用貸款之方式,並假借需要各種手續費,致來電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其等所指定之帳戶,以騙取被害人財物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甲u○等人於警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經證人即申設節費器業者陳素美、證人即帳戶提供者曾惠鈴於警詢證述明確(見警卷五第828 頁、警卷六第21~23頁),復有本院96年聲搜字第969 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亞太行動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檢附之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雄檢博問聲監字第4097、4577、5086號、95年雄檢博問聲監(續)字第4576 號 、5068、5069號、96年雄檢博問聲監字第170 、295 、625 、1017號、96年雄檢博問聲監(續)字第292 ~294 、620 ~624 、1011~1016號、96年雄檢博麗聲監字第1357、1746號、96年雄檢博麗聲監(續)字第1745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證人陳素美書寫詐騙集團設定節費電話資料(見偵卷四第8 ~41頁、譯文卷一第7 ~45 頁 、警卷五第832 、833 頁),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證據(詳如附表二所載)在卷可稽,且有附表四至十八所示物品扣案可佐,足徵被告甲辰○、寅○○、酉○○、亥○○、甲l○、F○○、甲己○、甲戌○、丙○○、宇○○、甲亥○等11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二)訊據被告甲巳○固承認知道被告甲辰○在作詐騙,並有介紹要賣金融機構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之人給被告甲辰○認識,然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甲辰○有要伊加入詐騙集團,但伊還沒有加入,該集團就被查獲了云云(見本院審訴卷一第143 頁)。然查: 1、證人即共同被告甲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款卡及帳戶是甲巳○提供給伊的,收購提款卡的代價大約是每張卡1 、2000元,郵局的帳戶約是每個1 萬5000元,一般金融機構的帳戶約每個8000至1 萬元,除甲巳○以外沒有其他人幫伊收簿子;甲巳○進來就開始幫伊收簿子及金融卡;甲巳○、酉○○、甲己○是不同組的組長,甲巳○那組已經沒有了,剩甲巳○1 個人;甲巳○這組成立時間與南投那裡差不多,伊只知道這組也是虧錢,有跟沒有一樣;甲巳○之前負責帶F○○、甲亥○,甲亥○加入甲巳○那組大約做了2 、3 個月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90 ~192 、228 、232 頁),所述與其於警詢、偵查中所述之內容互核大致相符,雖證稱被告甲巳○大約是95年12月加入,與其於96年5 月9 日偵查中所述係於96年2 月加入不一,本院審酌證人甲辰○於本院審理時,因距離案發時間久遠,記憶難免有誤,且被告甲巳○前於偵查中亦供稱其於96年2 月6 日加入本件詐欺集團,是認證人甲辰○對於被告甲巳○加入時間證述有誤,惟仍不因此影響證人甲辰○證言之憑信性。又證人甲辰○對於本身所犯詐欺罪行均坦承在卷,部分犯行業經判決有罪確定,現正執行中,其於本院作證時並已具結作證,信無再犯偽證罪責而虛偽陳述誣陷他人入罪之情形,是證人甲辰○上開證述應堪採信。足認被告甲巳○應有加入以被告甲辰○為首之詐欺集團,除負責擔任小組長外,並負責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犯罪工具供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甚明。 2、證人即共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6年1 月份加入此詐騙集團,是在加入詐騙集團之後才認識甲巳○;伊於96年5 月9 日警詢時稱甲巳○是別組的組長,是大家在文心路之前的工作地點工作時,聽到有人在講,當時伊有聽到有人講說甲巳○的組員有F○○、甲亥○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38 ~340 頁),核與證人甲辰○證述被告甲巳○之組員資料相符,另酌以證人丙○○係於工作處所聽聞此情,堪認應係同屬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所述,倘被告甲巳○非屬該詐欺集團中某組之組長,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言談間豈會提及此事,且對於被告甲巳○所屬之成員亦予以說明,益徵被告甲巳○確有加入該詐欺集團無訛。3、證人即共同被告F○○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不是甲巳○的組員;伊在起訴書所載文心路上的2 個地點工作時,沒有見過甲巳○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44 、348 頁),然證人F○○可清楚說出被告甲巳○之綽號有「阿年」、「阿弟」、「兩千」,並證稱其於加入該詐騙集團之前就認識被告甲巳○,因為被告甲巳○之前是在做與汽車有關的工作,伊就覺得他是在做汽車的工作而沒有去問,且被告甲辰○沒有向伊表示被告甲巳○與伊從事同樣之工作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42 ~346 頁),是證人F○○因與被告甲巳○相識,自認非被告甲巳○之組員,並無問及被告甲巳○之工作,亦未經他人告知,自難知悉被告甲巳○實際上是否屬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況證人甲辰○、丙○○均已明確證稱被告甲巳○為該詐騙集團中之一員,縱使證人F○○非屬被告甲巳○之成員,亦不因此而為不同之認定,是證人F○○上開證述自難為有利被告甲巳○之認定。 (三)訊據被告甲o○固承認有幫被告甲辰○提領過2 、3 次款項,被告甲辰○每次約給其1000元之酬勞,及受被告甲辰○之指示到南投找甲己○,並幫甲己○承租房子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當時是甲辰○拜託伊去幫他領錢,伊不知道領的錢是做何用,伊那時有正當的職業;甲己○說要租房子,伊想說幫他租房子沒什麼大不了云云(見本院審訴卷一第173 頁、訴字卷一第289 頁)。惟查: 1、證人甲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甲o○加入後負責幫忙過卡,之前伊有叫甲o○幫伊去ATM 以提款卡領過2 、3 次錢;伊有需要伊就打電話給他;一開始伊本來就要請甲o○擔任車手,他去甲己○那裡就是要當車手過卡領錢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96 、199 頁),已明確證稱被告甲o○有加入該詐欺集團,並幫忙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之款項2、3次之事實。 2、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南投縣南投市○○路68號9 樓之2 是伊於95年11月租的,承租該屋之目的是要當做詐欺的公司使用,租金是甲辰○出的;當初該屋是由甲o○承租供伊等使用的,之所以要以甲o○名義承租,是因為那時候甲o○比較閒,且甲o○是甲辰○叫他到南投找伊,要派他做伊的組員,是要當詐欺員工,所以伊叫甲o○去租房子;但是伊一方面覺得甲o○講話臺灣國語,根本沒辦法做,另一方面公司裡面沒有人,伊老婆甲戌○要顧小孩,伊不可能去看他1 個新人,所以伊就叫他出去找工作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77 ~279 、 286 、287 頁),雖另證稱被告甲o○除負責承租上開詐騙集團在南投之工作場所外,實際上並無接過或打過詐騙電話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87 頁),然已清楚證稱被告甲o○到南投本係以加入該詐欺集團從事詐騙工作之意思找其,並幫忙證人甲己○承租上址房子供為工作處所,後因證人甲己○認被告甲o○無法勝任該詐騙工作,無意訓練,而於95年11月初被告甲o○承租上址房屋後,即要其外出另尋工作,故未繼續參與該詐欺集團之運作,是被告甲o○自95年10月起迄同年11月10日止(因被告甲o○於95年11月初承租房子後即未參與,詳細日期無法確定,而以算至95年11月10日為有利之認定),顯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該詐欺集團,期間除有為被告甲辰○提領過詐欺所得外,並有為被告甲己○承租上址南投工作處所等情,應堪認定。 3、綜上,被告甲o○於加入該詐欺集團期間,擔任車手工作,負責過卡及提領過2 、3 次詐騙所得款項,每次亦因此獲取約1000元不等之酬勞,倘非此係因犯罪不勞而獲之所得,被告甲辰○何以每次需給付1000元不等之酬勞,是被告甲o○對於被告甲辰○係從事詐騙乙事應有所知情,始會再依被告甲辰○之指示到南投地區找尋被告甲己○,擔任被告甲己○該組之組員。又被告甲o○主觀上既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即便其後續所為係與詐欺集團成員共謀分擔構成要件以外之承租工作場所行為,亦屬共犯關係。被告甲o○雖提出一路發工程行在職證明書(見本院審訴卷第176 頁),證明其當時擔任臨時工,然依證人甲辰○、甲己○上開所述,被告甲o○負責提領詐騙所得之工作與其另擔任臨時雇員之工作並不衝突,且被告甲o○確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上開行為,是尚難以其另有工作而認定其並無加入該詐欺集團之意,其上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訊據被告g○○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甲辰○說自己看自己學,但伊去的時候都沒有做什麼;伊去的時間他們剛好都在忙搬家;伊沒有領到任何錢云云(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81 、234 頁)。惟查: 1、證人甲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g○○有加入大約1 、2 個月,被查到的前一天她剛好就沒做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29 頁),核與被告g○○供稱其96年5 月8 日就沒去上班等情相符(見警卷三第134 頁),足徵證人甲辰○並無誤認被告g○○之情形,是證人甲辰○上開證述堪信為真實。 2、證人即共同被告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g○○來的時候,前面時間甲辰○有帶他,她到伊這組的時間大約是96年3 、4 月份,是在伊等搬到被查獲的地點之前大約1 、2 個星期加入伊這組,負責跟著其他成員學如何接電話;因為伊等搬到被查獲的地點時,g○○當時是在伊這組,所以有幫忙搬東西到被查獲的地點;g○○加入的這段期間,上、下班時間跟伊等一樣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50 ~252 頁),亦證被告g○○為證人酉○○該組組員,並有幫忙搬家,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該詐欺集團並為上開行為。 3、證人即共同被告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6年1 月加入詐騙集團,96年3 月底伊因生小孩的關係離職;伊看過g○○,她何時加入伊不是記得很清楚,是在伊離職前;伊偵訊時證稱g○○的工作內容和伊一樣,都是客人看到伊等刊登的廣告後,跟伊等聯絡,伊等會留下客人的電話,再以各種名目要求被害人匯款是事實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50 ~352 頁),益徵被告g○○確實有加入該詐欺集團,並從事接聽電話詐騙被害人之工作。 4、再者,被告g○○於警詢中即供稱:伊於96年3 月底去上班時,剛好公司遭遇「簿子死了」、「沒有登上報」等問題,所以伊都去買便當、倒垃圾;4 月中旬換到甲辰○住處工作後,伊就開始接聽電話,打電話來的人想要貸款,伊就詢問他們的基本資料及想要借貸的金額,再回報小組長酉○○,有審核通過的,伊就主動聯絡他們說有律師會約他們到法院辦理貸款合約書、貸款公證費等;甲辰○是詐騙集團的老闆,伊等這組的小組長是酉○○,成員有甲l○、丙○○、亥○○;伊等每週四領薪水,拆帳看個人分得多少金額,伊只有4 月中旬分過1 次錢,那次領到現金1 、2000元等語(見警卷三第132 ~136 頁),已自承有加入該詐欺集團,並從事接聽電話之工作,倘其並無加入該詐欺集團,豈知該詐欺集團之運作流程、組長及成員為何?又被告g○○於偵查中亦供稱:集團成員雖然在房間說電話,但很大聲,伊還是會聽到他們的談話;伊於4 月底就明確知道甲辰○等人是詐欺他人等語(見偵卷三第56、57頁),並承認其知悉被告甲辰○等人所從事者為詐欺之工作。本院審酌被告g○○於警詢、偵查中並無受有任何不法情事,而主動供出上情承認犯罪,堪信其於警詢、偵查中所述應屬真實,且其上開犯行業據證人甲辰○、酉○○、宇○○證述甚詳,是被告g○○有加入本件詐欺集團,並有從事接聽電話以詐欺被害人之行為甚明。 (五)綜上所述,足認被告甲巳○、甲o○、g○○上開所辯均屬犯後圖卸之詞,俱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辰○、寅○○、酉○○、亥○○、甲l○、甲巳○、F○○、甲己○、甲戌○、甲o○、丙○○、g○○、宇○○、甲亥○等14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屬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 號解釋可供參考。即按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著有25年度上字第2253號判例參照。蓋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復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522 號、87年度台非字第35號、85年度台上字第 4962號、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第2858號判決、28年上字第3110號、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換言之,如行為人所參與者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究屬共同正犯抑或幫助犯,端賴其主觀犯意為斷,如係基於共同行為決意,而與其他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縱其所為非屬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既有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之共同行為決意,自應對於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即屬共同正犯。查本件以被告甲辰○為首之詐騙集團,區分為臺中、南投地區等不同組別,共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節,已為被告甲辰○、寅○○、酉○○、亥○○、甲l○、F○○、甲己○、甲戌○、丙○○、宇○○、甲亥○所是認,被告甲己○、甲戌○為南投地區組長與成員,被告甲巳○為其中一組之組長,被告g○○為被告酉○○之組員,並與被告亥○○、賴筠婷、丙○○、宇○○等人同組工作,被告甲o○曾為被告甲辰○提領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並轉赴南投地區被告甲己○該組,足徵被告被告甲巳○、g○○、甲o○對該詐欺集團之成員眾多,分散臺中、南投地區,各成員負責不同階段之詐欺行為,均知之甚詳,而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並具有相互利用其他成員行為之合同意思,仍均應就該詐欺集團歷次所為詐騙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二)核被告甲辰○就附表二編號7 、11、13、17、18、20、22、23、28、31、34、35、38、39、41、48、62、64、65、68、73~75、81、83、84、88、90~93、95~97、100 、101 、108 ~112 、114 、115 、117 ,被告寅○○就附表二編號11~117 所為,被告酉○○就附表二編號74~ 117 所為,被告亥○○就附表二編號90~117 所為,被告甲l○就附表二編號45~117 所為,被告甲巳○就附表二編號90~117 所為,被告F○○就附表二編號65~117 所為,被告甲己○就附表二編號45~117 所為,被告甲戌○就附表二編號45~117 所為,被告甲o○就附表二編號45~59所為,被告丙○○就附表二編號74~117 所為,被告g○○就附表二編號105 ~117 所為,被告宇○○就附表二編號74~114 所為,被告甲亥○就附表二編號99~10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甲辰○、寅○○、酉○○、亥○○、甲l○、甲巳○、F○○、甲己○、甲戌○、甲o○、丙○○、g○○、宇○○、甲亥○所為犯行中,對同一被害人有多次款項之行為時,客觀上雖有數行為,然各係被告甲辰○等14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密接時、地,對於同一被害人,侵害同一法益,基於同一機會、方法,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甲辰○、寅○○、酉○○、亥○○、甲l○、甲巳○、F○○、甲己○、甲戌○、甲o○、丙○○、g○○、宇○○、甲亥○,就渠等所為上開犯行間(附表二編號7 除外),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亥○○、甲巳○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甲辰○所犯上開44罪間、被告寅○○所犯上開107 罪間、被告酉○○所犯上開44罪間、被告亥○○所犯上開28罪間、被告甲l○所犯上開73罪間、被告甲巳○所犯上開28罪間、被告F○○所犯上開53罪間、被告甲己○所犯上開73罪間、被告甲戌○所犯上開73罪間、被告甲o○所犯上開15罪間、被告丙○○所犯上開44罪間、被告g○○所犯上開13罪間、被告宇○○所犯上開41罪間、被告甲亥○所犯上開6 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審酌被告甲辰○、寅○○、酉○○、亥○○、甲l○、甲巳○、F○○、甲己○、甲戌○、甲o○、丙○○、g○○、宇○○、甲亥○等14人均值青壯,竟不以正途謀生,猶思不勞而獲,而加入以被告甲辰○為首之詐欺集團,以變音及糾合其所屬之成員冒稱銀行專員向被害人偽稱貸款成功,騙取被害人之金錢,造成本屬經濟上弱勢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甚者使被害人多年積蓄盡失,嚴重者造成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之悲劇,所為實不足取,更造成社會治安之破壞,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及被告甲辰○居於幕後主導地位,被告酉○○、甲巳○、甲己○分居各組組長,均為該詐騙集團之核心成員,參與作案之情節重大,其餘被告係嗣後接受甲辰○僱用始陸續加入,受指示而為測試帳戶、提領贓款、接聽及撥打電話等行為,情節較為輕微,並念及被告甲辰○、寅○○、酉○○、亥○○、甲l○、F○○、甲己○、甲戌○、丙○○、宇○○、甲亥○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加入詐欺集團時間之久暫、詐取金額之多寡及所獲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被告甲辰○等14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就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6 月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被告甲辰○等14人就附表二編號7 、11~112 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減刑條件,爰均依法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分別定應執行刑或與未予減刑部分定應執行刑。 (五)另查被告甲l○、F○○、甲戌○、甲o○、丙○○、g○○、宇○○、甲亥○等8 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素行良好,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被告甲l○、F○○、甲戌○、丙○○、宇○○、甲亥○犯後均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及科刑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參酌上情,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被告甲l○、甲戌○併予宣告緩刑5 年,就被告F○○、丙○○、宇○○併予宣告緩刑4 年,就被告甲o○、g○○、甲亥○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甲l○、F○○、甲戌○、甲o○、丙○○、g○○、宇○○、甲亥○等8 人深切記取教訓,使其等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並依刑法第74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被告甲l○、F○○、甲戌○、甲o○、丙○○、g○○、宇○○、甲亥○應於緩刑期間內,分別向指定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40 、120 、140 、80、120 、80、120 、6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行為後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於98年6 月10日修正,98年9 月1 日施行,然此部分對被告罪刑結果並無影響,而無有利、不利之認定,自毋庸比較新舊法,逕行適用現行法)。另為確實使其等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認有加以追蹤觀護之必要,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上開被告不履行前述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至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均併此敘明。 (六)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查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分別係本件附表二編號7 、11~117 犯行之犯罪所得之物抑或被告甲辰○等14人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甲辰○等14人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自各該被告加入本件詐欺集團所為罪刑項下(詳如附表一)宣告沒收;另查附表四編號11、附表五編號5 ~7 、附表六編號6 、7 、附表九編號1 、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附表十一編號2 、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附表十四、附表十五等所示之物,係與本案無關或非本案被告所有之物乙節,已經被告甲辰○等人於警詢、審理中供述明確,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認與本案有關,且均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R○○(原名沈家茜,於95年8 月間加入,於同年9 月離職,計有附表二編號11~29共19件)、被告甲癸○(原名郭純珠,於95年12月間加入,查獲時業已離職,計有附表二編號65~117 及被害人D○○〈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7 〉共54件)、被告S○○及h○○(此2 人於96 年5月間加入,計有附表二編號115 ~117 及被害人D○○共4 件)、被告甲o○(95年11月11日起迄查獲時,計有附表二編號60~117 共58件)、與被告寅○○、酉○○、亥○○、甲l○、甲巳○、F○○、甲己○、甲戌○、丙○○、g○○(此10人計有被害人D○○部分),及宇○○、甲亥○、甲辰○等人合組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甲辰○為首並以上開佯稱辦理貸款之方式刊登廣告吸引如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及D○○,於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聯繫時間及96年5 月18日之前某時回電,再由S○○、h○○、甲癸○、R○○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等人,以辦理銀行貸款「專員」身分接聽電話,先詢問來電之被害人欲申辦之貸款額度、職業、信用狀況、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並告知上開被害人貸款已申辦成功,惟需辦理法院公證之程序,嗣即有集團成員冒稱律師,要求先行繳交保險費用、保全費、切結費用、律師費等不同名目之費用,以此方式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使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及D○○,於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之匯款、轉帳時間,將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之金額及於96年5 月18日將3600元,匯入該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而交付財物,並詐得上揭被害人所匯入之財物,而認被告R○○、甲o○、甲癸○、h○○、S○○及寅○○、酉○○、亥○○、甲l○、甲巳○、F○○、甲己○、甲戌○、丙○○、g○○等15人此部分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台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 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R○○、甲o○、甲癸○、h○○、S○○,及寅○○、酉○○、亥○○、甲l○、甲巳○、F○○、甲己○、甲戌○、丙○○、g○○等15人此部分涉犯詐欺取財犯嫌,無非以該等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監聽譯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偵查報告、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及D○○於警詢之證述及如附表四至十六所示之扣案物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R○○、甲o○、甲癸○、h○○、S○○堅詞否認有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R○○辯稱:伊於95年8 月底時有去甲辰○臺中那邊應徵實習1 、2 週,那時甲辰○叫伊坐在那邊聽他講電話,伊覺得怪怪的就離開了,期間伊並沒有幫忙接聽電話或打電話;因為伊有跟甲辰○借1 萬元,甲辰○打電話跟伊要錢,並問伊有無在工作,伊說伊在南投、斗六擺夜市,之後甲辰○跟伊說南投甲己○那裡有1 間空房間,所以伊就去南投向甲己○租房間等語(見本院審訴卷一第173 頁、訴字卷一第235 頁);被告R○○之辯護人並為其辯護稱:被告R○○並沒有接聽電話或打電話,只有很短暫的時間實習,所以沒有參與本件犯罪行為等語(見本院審訴卷一第173 頁)。被告甲o○辯稱:甲己○說要租房子,伊想說租房子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伊還叫2 個朋友幫忙搬房子,還幫他做風水;伊有固定的工作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89 頁,審訴卷一第175 頁)。被告甲癸○辯稱:伊當時是甲巳○的女朋友,不是他那組的,伊去詐騙集團的工作地點是去找甲巳○,伊沒有參與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35 頁)。被告h○○辯稱:伊95年5 月7 日去被告甲辰○住處,第2 天就被查獲了等語(見本院審訴卷一第235 頁)。被告S○○辯稱:伊沒有加入詐騙集團,因伊與甲辰○之前就有認識,伊與伊太太95年5 月7 日去甲辰○家坐,伊說想要轉行,甲辰○叫伊去了解一下,隔天伊去甲辰○住處了解工作性質,早上警察就來了等語(見本院審訴卷一第233 ~235 頁);被告S○○之辯護人並為其辯護稱:被告S○○是在5 月8 日去了解,且當天就被查獲,S○○沒有參與撥打電話,其與本案詐欺集團並無行為及犯意分擔等語(見本院審訴卷一第234 、235 頁)。 四、經查: (一)被告R○○部分: 1、證人甲辰○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供稱:R○○在南投做,她的組長是甲己○等語(見偵卷一第300 頁)。證人甲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R○○大概是在95年11月月底左右住進南投縣南投市○○路68號9 樓之2 ;伊事先有接到甲辰○的電話,說R○○要下來這邊住而已,她就自己下來;因為東山路那邊也沒有人,且甲戌○當時在家裡帶小孩,也不會去那邊,那間公司是空的,所以伊同意R○○住那裡,就想說那邊就直接給她住了;R○○是住主臥房,她住在那裡有付伊房租,每月租金3000元,租金伊再拿給甲辰○;R○○那時不是伊的組員;R○○應該是在農曆過年前離開,大概住了2 個月左右,因為她那時有在擺夜市;R○○住在東山路處期間,伊沒有看過她以打電話的方式詐騙被害人;95年11月伊等承租房子到沒有做這段期間,沒有人住在東山路的地點,只有R○○1 人住那邊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80 ~286 頁)。由證人甲己○上開證述,可證被告R○○並非證人甲己○該組之組員,而被告R○○會至南投向被告甲己○承租東山路房間,除了被告甲辰○有事先告知外,承租期間被告R○○亦有給付租金並在夜市擺攤工作等情,核與被告R○○上開辯稱其係依被告甲辰○之意見到南投向被告甲己○承租房間,其當時有在擺夜市等語相符;又被告R○○因向被告甲辰○借款未還,被告甲辰○叫其到南投向被告甲己○承租房間,以此方式確保自身債權,被告R○○因此依照債權人即被告甲辰○之意思,亦合常情,是被告R○○所辯堪可採信。 2、證人甲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聽甲己○說,是甲辰○叫R○○來這邊,主臥室是她住的,她有繳房租;伊去東山路公司工作時,不會看到R○○,因為伊去時約待15分鐘而已,R○○的房門都關著;伊等的設備都放在主臥房以外的其他2 間房間,外面只有沙發而已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91 、292 頁)。亦證述被告R○○是聽從被告甲辰○意見到南投地區向被告甲己○承租房間,又證人甲戌○證述其等從事詐騙工作之設備均擺放在主臥房以外之其他房間,並無擺放在客廳等處,被告R○○自無從知悉或有從事撥打詐騙電話之可能,由此堪認被告R○○到該處居住僅係單純之租賃關係。 3、證人甲辰○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R○○有加入,她做大概2 、3 個月,也是專員角色,就是被害人打電話進來後,由她跟被害人聯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01 、202 頁)不利被告R○○之證述,然亦證稱其並無親眼到到被告R○○在南投地區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且對於問及被告R○○何時加入被告甲己○該組,答稱忘記了;又問及其所稱被告R○○做2 、3 個月何意時,先稱被告R○○是查獲時已經離職2 、3 個月,後改稱是做了2 、3 個月;另對於被告R○○於查獲前多久即未從事詐騙工作,亦稱記不起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12 、230 、231 頁)。證人甲辰○雖證稱被告R○○有加入該詐欺集團,卻未曾親眼目睹被告R○○有從事詐騙之行為,且對其加入、離職時間亦無法肯認,僅可證明被告R○○曾到過該詐欺集團之工作地點,惟被告R○○亦不否認有前往應徵實習約1 、2 週,及在南投地區向被告甲己○承租房間,但否認有從事接聽或撥打電話之詐騙行為,而依證人甲辰○上開證述亦無法認定被告R○○此段期間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在該詐欺集團內從事任何與詐騙相關之工作,是尚難以此遽為被告R○○有罪之認定。 (二)被告甲o○部分: 1、證人甲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甲o○承租東山路的房子要提供給伊等使用,那時他是要當詐欺員工,但伊覺得他根本沒辦法當,因為一方面伊覺得他講話臺灣國語,根本沒辦法做,另一方面公司裡面沒有人,伊老婆甲戌○要顧小孩,伊不可能去看他1 個新人,所以伊就叫他出去找工作;甲o○95年11月初房子租一租,沙發等東西搬進來之後,人就走了,沒有一直在該處待著,因為伊叫他出去找工作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77 ~279 頁)。足徵被告甲o○加入該詐欺集團迄至95年11月10月承租南投上址房子後,因被告甲己○認為其無法勝任該詐騙工作,故外出另尋其他工作,而脫離該詐欺集團。 2、證人甲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甲o○去甲己○那裡就是當車手過卡領錢,他只領過2 、3 次而已,這2 、3 次的時間伊真的沒辦法記,伊只有印象這2 、3 次領的錢加起來不超過2 萬元;那時候南投那裡伊就想要收起來了,要用他的意願也不大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96 ~ 198 頁)。雖證稱被告甲o○有提領過2 、3 次詐騙所得,然對於提領時間並無法說明,參以被告甲o○於偵查中供稱其係於95年10月左右加入本件詐欺集團,而於95年11月前往南投地區被告甲己○該組,並幫忙承租南投上址工作地點等語(見偵卷一第114 、115 頁),則被告甲o○加入該詐欺集團期間約1 個月有餘,期間自可能擔任車手幫忙被告甲辰○提領詐騙所得2 、3 次;此外,因無證據證明被告甲辰○指示被告甲o○提領詐騙所得之2 、3 次犯行係在被告甲o○至南投地區被告甲己○該組之後,而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應認被告甲o○該2 、3 次提領詐騙所得之犯行,均在被告甲o○前往南投地區承租上址工作地點後離開該詐欺集團之前。從而,被告甲o○對於該詐欺集團於95年11月11日以後所為之詐欺犯行,因其已另尋工作,主觀上已無參與犯罪之意思,客觀上亦無從事犯罪之行為,此部分即難為被告甲o○有罪之認定。 (三)被告甲癸○部分: 1、證人甲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甲癸○有做跟沒做一樣,她大約做3 、4 個月,是在被查獲前3 、4 個月開始進來做,她的工作也是接電話詐騙被害人,但她好像沒有做到,因為她不會講,所以伊打算不要用她;甲癸○是朋友介紹進去的,她有做跟沒做一樣;伊說的有做跟沒做一樣是指甲癸○有去了解程序,但就是賺不到錢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92 、193 、218 、227 頁),並證稱:被告甲癸○當時有幫伊介紹小姐,她在伊那裡是從何時到何時做3 、4 個月,要問甲巳○;伊當時有跟甲癸○講明這個工作,但她予以婉拒了,她說她沒辦法講電話騙人,她說話會結巴,所以沒辦法做,她大部分是經由甲巳○,因為她與甲巳○2 人本來是在一起,甲巳○對這方面比較清楚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18 、219 頁)。雖證稱被告甲癸○有從事詐騙被害人之工作,然對於被告甲癸○加入之起迄時間均無法說明,復肯認被告甲癸○因講話會結巴而無法詐騙被害人,因而沒有做到等情,則被告甲癸○是否確有加入該詐欺集團,並有接聽電話詐騙被害人之行為,尚非無疑。 2、又證人甲辰○雖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甲癸○是集團中之成員,是甲巳○有告訴伊甲癸○有參與;伊有在臺中工作的地點見過甲癸○;甲巳○會在工作地點與伊討論並磨練詐騙的技巧,甲癸○也有參與討論等語(見偵卷一第302 頁),然證人甲辰○於本院審理中即無再為此等證述,則尚難憑此而為不利被告甲癸○之認定;再者,被告甲巳○於本院審理中始終否認有參與該詐欺集團,雖其曾於偵查中供稱其係於96年2 月加入本件詐欺集團,甲辰○叫其做組長等語,亦證稱被告甲癸○沒有與伊一起詐騙等語(見偵卷一第253 頁),從而,被告甲巳○是否曾告知被告甲辰○被告甲癸○有參與該詐欺集團,即屬存疑。又上開期間被告甲癸○與被告甲巳○為男女朋友,則被告甲癸○到工作地點找被告甲巳○,並於被告甲辰○與被告甲巳○討論詐騙技巧時在場聽聞,亦合於情理,此外,尚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甲癸○有以參與犯罪之意思加入該詐欺集團,並有從事與詐騙有關之工作,即難僅憑證人甲辰○單一之證述,遽為被告甲癸○有罪之認定。 (四)被告h○○、S○○部分: 1、證人甲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h○○、S○○2 人是在96年5 月7 日到臺中市○○路○ 段182 號17樓之10; 搜索時被告h○○、S○○都有在場,他們都是剛新進2 天,應該沒有算操作,他們剛去而已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83 、226 頁),核與被告h○○、S○○均供稱係於95年5 月7 日、8 日到被告甲辰○上址處所等語相符,堪認被告h○○、S○○於96年5 月7 日始至該詐欺集團上址工作地點。 2、附表二編號154 ~156 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均係於96年5 月7 日之前,斯時被告h○○、S○○尚未參與該詐欺集團,自難認就此部分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就被害人D○○部分,因被告2 人已於96年5 月8 日遭查獲,且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2 人有參與。從而,尚難僅憑被告h○○、S○○於96年5 月8 日查獲時在場,遽認被告2 人共同涉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 (五)被告寅○○、酉○○、亥○○、甲l○、甲巳○、F○○、甲己○、甲戌○、丙○○、g○○部分: 1、本件被告甲辰○、酉○○、亥○○、甲l○、F○○、h○○、S○○、丙○○等8 人均係於96年5 月8 日在臺中市○○路○ 段182 號17樓之10工作現場遭查獲,被告甲巳 ○亦於同日在臺中市○○路○ 段56號9 樓之1 遭查獲,被 告甲辰○、酉○○、甲巳○等3 人隨於96年5 月9 日遭羈押,則被害人D○○遭詐騙並於96年5 月18日匯款,係發生於96年5 月9 日被告甲辰○、酉○○、甲巳○3 人遭羈押之後,且上開被告甲辰○等人於96年5 月8 日經查獲時,查獲地點所有與本件犯罪有關之物品均遭扣押,有前開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堪認該詐欺集團於96年5 月8 日經查獲後即無從再為詐騙行為。 2、此外,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害人D○○確係遭以被告甲辰○為首之詐欺集團所詐騙,而認此部分與被告寅○○、酉○○、亥○○、甲l○、甲巳○、F○○、甲己○、甲戌○、丙○○、g○○等10人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無涉,且與前開有罪部分為數罪關係。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雖可證明被告R○○、甲o○、甲癸○、h○○、S○○,及被告寅○○、酉○○、亥○○、甲l○、甲巳○、F○○、甲己○、甲戌○、丙○○、g○○等15人,曾到過該詐欺集團從事詐騙之工作處所,或曾加入該詐欺集團從事接聽電話等詐騙行為,然對於渠等有無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嫌,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不能徒憑上開證據,即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從而,公訴意旨所指被告R○○等15人此部分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事實,仍有合理懷疑之處,而不能確信為真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R○○等15人確涉有前開罪嫌,自屬不能證明犯罪,此部分依法應為被告R○○、甲o○、甲癸○、h○○、S○○及寅○○、酉○○、亥○○、甲l○、甲巳○、F○○、甲己○、甲戌○、丙○○、g○○等15人無罪之諭知。 肆、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辰○自94年12月間起至95年6 月30日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常業詐欺犯意,明知並無與任何銀行間有委任代辦貸款之業務,仍以中信公司、寶來融資公司之名義,在報紙上刊登代為辦理信用貸款之廣告,吸引信用不佳之人來電,其使用變聲器接聽電話,並以不同名義要求如附表三編號1 ~9 、11~26、28、29、32、34、35、37至39所示之被害人(附表三編號10、27、30、31、33、36業經判決確定而未起訴)先行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以詐取該等被害人財物,而認此部分被告甲辰○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此係基於判決實體確定力之理論,亦即所謂一事不再理或禁止雙重處罰之原則,此不僅係刑事訴訟法上之原則,更係植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禁止雙重危險原則而來。又此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縱使法院僅就其犯罪事實一部審判有罪,其未經審判之他部事實,如係發生於該確定判決宣示判決時之前,亦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仍受一事不再理之限制。亦即此時該判決之實體確定力(既判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8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甲辰○前於95年3 月間起至同年6 月15日止,基於概括之犯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明知其並無與任何銀行間有委任代辦貸款之業務,仍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偽稱代為辦理信用貸款,連續使被害人玄○○、E○○○、甲玄○等人分別於95年3 月7 日、95年6 月1 日、95年6 月15日等時間,依廣告所示方式回電,甲辰○遂使用變聲器接聽電話,並以不同名義要求其等先行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使上開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甲辰○要求分別自95年3 月16日起至95年6 月30日間之時間內,總計各匯入22萬1500元、12萬8932元、37萬500 元不等之金額至甲辰○所指示之帳戶,甲辰○藉此詐得上開金錢。被告甲辰○所涉前開犯行,經本院於96年11月20日以96年度易字第2892號判決,認其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判處被告甲辰○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7年4 月16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號撤銷原判決,認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第56條之連續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甲辰○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甲辰○就附表三部分(即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編號10、27、30、31、33、36除外)所為之犯行,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然被告甲辰○此部分所為之詐欺犯行,其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應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具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而被告甲辰○前開連續詐欺取財之犯行,與本件起訴上開附表三部分之犯行,時間緊接,且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所為之犯行,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又此部分之犯罪時間均在前揭確定判決宣示之前,自應為前揭判決確定效力所及。揆諸首揭說明,就被告甲辰○涉犯上開附表三部分所為之犯行,應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伍、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845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甲癸○、甲巳○於96年1 月下旬至2 月中旬間某日,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臺中市某地,由甲癸○提供其個人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予甲巳○,再由甲巳○交付予與其共組之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作為收購人頭帳戶之廣告刊登門號。該詐騙集團成員將前開手機門號0000000000用以刊登廣告,藉此於上開時間內,向洪嘉言以收購其第一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嗣甲癸○、甲巳○2 人共組之詐騙集團成員利用向洪嘉言購得之上開第一銀行泰山分行帳戶,於同年1 月16日下午1 時15分許,打電話予被害人黃郁婷佯為其高中同學向其借款,致黃郁婷不疑有他而於當日匯款2 萬元至上開洪嘉言帳戶內,因認被告甲癸○、甲巳○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而與原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等語。 二、惟查,本件被告甲癸○、甲巳○犯罪時間為95年7 月1 日以後之96年1 月16日,刑法業已修正廢除連續犯,是與起訴事實並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又本件被害人黃郁婷亦非起訴書附表一所認定甲u○等157 位被害人之其中一位,且詐欺集團之聯絡電話、指定匯款之帳戶及遭詐騙之方法亦與起訴書所載均不同,顯與原起訴部分無實質上一罪關係,而非犯罪事實相同之事實上同一案件,自不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回原移送單位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第302 條第1 款,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鈺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 文 │ │ │(即附表│ │ │ │二編號)│ │ ├────┼────┼─────────────────────────┤ │甲辰○ │ 7 │甲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甲辰○、│11、13、│甲辰○、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 │寅○○ │17、20、│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 │ │22、23、│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28、31、│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 │ │34、35、│7除 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8、39、│ │ │ │41 │ │ ├────┼────┼─────────────────────────┤ │甲辰○、│ 18 │甲辰○、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寅○○ │ │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 │ │ │~7 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寅○○、│12、25 │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辰○(│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 │其部分已│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經判決確│ │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所│ │定) │ │示之物均沒收。 │ ├────┼────┼─────────────────────────┤ │寅○○、│14、15、│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甲辰○(│16、19、│,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 │其部分已│21、24、│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經判決確│26、27、│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 │定) │29、3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2、33、│ │ │ │36、37、│ │ │ │40、42、│ │ │ │43、44 │ │ ├────┼────┼─────────────────────────┤ │寅○○、│45、47 │寅○○、甲l○、甲己○、甲戌○、甲o○共同犯詐欺取│ │甲l○、│ │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甲己○、│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甲戌○、│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 │甲o○、│ │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九(編號1 除外│ │甲辰○(│ │)、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 │其部分已│ │1~3、8 、11、12除外)、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經判決確│ │ │ │定) │ │ │ ├────┼────┼─────────────────────────┤ │寅○○、│ 46 │寅○○、甲l○、甲己○、甲戌○、甲o○共同犯詐欺取│ │甲l○、│ │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甲己○、│ │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甲戌○、│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 │甲o○、│ │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 │甲辰○(│ │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 │其部分已│ │8、11 、12除外)、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經判決確│ │ │ │定) │ │ │ ├────┼────┼─────────────────────────┤ │甲辰○、│ 48 │甲辰○、寅○○、甲l○、甲己○、甲戌○、甲o○共同│ │寅○○、│ │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甲l○、│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甲己○、│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 │甲戌○、│ │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九(編號1 除外│ │甲o○ │ │)、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 │ │ │1~3、8 、11、12除外)、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寅○○、│49、50、│寅○○、甲l○、甲己○、甲戌○、甲o○共同犯詐欺取│ │甲l○、│51、52、│財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甲己○、│53、54、│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甲戌○、│55、56、│,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 │甲o○、│58、59 │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九(編號1 除外│ │甲辰○(│ │)、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 │其部分已│ │1~3、8 、11、12除外)、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經判決確│ │ │ │定) │ │ │ ├────┼────┼─────────────────────────┤ │寅○○、│ 57 │寅○○、甲l○、甲己○、甲戌○、甲o○共同犯詐欺取│ │甲l○、│ │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甲己○、│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甲戌○、│ │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九(編號1 │ │甲o○、│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 │甲辰○(│ │編號1 ~3 、8 、11、12除外)、附表十六所示之物均沒│ │其部分已│ │收。 │ │經判決確│ │ │ │定) │ │ │ ├────┼────┼─────────────────────────┤ │寅○○、│60、61、│寅○○、甲l○、甲己○、甲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 │甲l○、│63 │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甲己○、│ │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甲戌○、│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 │甲辰○(│ │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 │其部分已│ │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 │經判決確│ │8、11 、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定) │ │ │ ├────┼────┼─────────────────────────┤ │甲辰○、│62、64、│甲辰○、寅○○、甲l○、甲己○、甲戌○共同犯詐欺取│ │寅○○、│ │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甲l○、│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甲己○、│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 │甲戌○、│ │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九(編號1 除外│ │ │ │)、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 │ │ │1~3、8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甲辰○、│65、68、│甲辰○、寅○○、甲l○、F○○、甲己○、甲戌○共同│ │寅○○、│73 │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甲l○、│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F○○、│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 │甲己○、│ │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九(編│ │甲戌○ │ │號1 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 │ │ │1、4、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 │ │ │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寅○○、│66、67、│寅○○、甲l○、F○○、甲己○、甲戌○共同犯詐欺取│ │甲l○、│69、70、│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F○○、│71、72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甲己○、│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 │甲戌○、│ │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九(編號1 除外│ │甲辰○(│ │)、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 │其部分已│ │5除 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所│ │經判決確│ │示之物均沒收。 │ │定) │ │ │ ├────┼────┼─────────────────────────┤ │甲辰○、│74、75、│甲辰○、寅○○、酉○○、甲l○、F○○、甲己○、陳│ │寅○○、│81、83、│靜君、丙○○、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 │酉○○、│84、88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l○、│ │,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F○○、│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 │甲己○、│ │5~7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八、附表│ │甲戌○、│ │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 │丙○○、│ │(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 │宇○○ │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寅○○、│76、77、│寅○○、酉○○、甲l○、F○○、甲己○、甲戌○、化│ │酉○○、│78、79、│慕蘭、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 │甲l○、│80、82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 │F○○、│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己○、│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 │甲戌○、│ │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八、附表九(編│ │丙○○、│ │號1 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 │宇○○、│ │1、4、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 │甲辰○(│ │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其部分已│ │ │ │經判決確│ │ │ │定) │ │ │ ├────┼────┼─────────────────────────┤ │寅○○、│85、86、│寅○○、酉○○、甲l○、F○○、甲己○、甲戌○、化│ │酉○○、│89 │慕蘭、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 │甲l○、│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 │F○○、│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己○、│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 │甲戌○、│ │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八、附表九(編│ │丙○○、│ │號1 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 │宇○○、│ │1、4、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 │甲辰○(│ │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其部分已│ │ │ │經判決確│ │ │ │定) │ │ │ ├────┼────┼─────────────────────────┤ │寅○○、│ 87 │寅○○、酉○○、甲l○、F○○、甲己○、甲戌○、化│ │酉○○、│ │慕蘭、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 │甲l○、│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F○○、│ │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 │甲己○、│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八、附表九│ │甲戌○、│ │(編號1 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 │丙○○、│ │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 │宇○○、│ │、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甲辰○(│ │ │ │其部分已│ │ │ │經判決確│ │ │ │定) │ │ │ ├────┼────┼─────────────────────────┤ │甲辰○、│90、91、│甲辰○、寅○○、酉○○、亥○○、甲l○、甲巳○、吳│ │寅○○、│92、93、│婕瑜、甲己○、甲戌○、丙○○、宇○○共同犯詐欺取財│ │酉○○、│95、96、│罪,亥○○、甲巳○累犯,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亥○○、│97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 │甲l○、│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甲巳○、│ │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 │F○○、│ │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 │甲己○、│ │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 │甲戌○、│ │16 除 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 │丙○○、│ │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 │宇○○ │ │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寅○○、│ 94 │寅○○、酉○○、亥○○、甲l○、甲巳○、F○○、莊│ │酉○○、│ │恭岳、甲戌○、丙○○、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江紫│ │亥○○、│ │婕、甲巳○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甲l○、│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甲巳○、│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 │F○○、│ │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 │甲己○、│ │7除 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 │甲戌○、│ │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除外)、附表十│ │丙○○、│ │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 │宇○○、│ │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 │甲辰○(│ │收。 │ │其部分已│ │ │ │經判決確│ │ │ │定) │ │ │ ├────┼────┼─────────────────────────┤ │寅○○、│ 98 │寅○○、酉○○、亥○○、甲l○、甲巳○、F○○、莊│ │酉○○、│ │恭岳、甲戌○、丙○○、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江紫│ │亥○○、│ │婕、甲巳○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甲l○、│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甲巳○、│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 │F○○、│ │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 │甲己○、│ │7除 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 │甲戌○、│ │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除外)、附表十│ │丙○○、│ │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 │宇○○、│ │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 │甲辰○(│ │收。 │ │其部分已│ │ │ │經判決確│ │ │ │定) │ │ │ ├────┼────┼─────────────────────────┤ │寅○○、│99、102 │寅○○、酉○○、亥○○、甲l○、甲巳○、F○○、莊│ │酉○○、│、103 、│恭岳、甲戌○、丙○○、宇○○、甲亥○共同犯詐欺取財│ │亥○○、│104 │罪,亥○○、甲巳○累犯,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甲l○、│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 │甲巳○、│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F○○、│ │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 │甲己○、│ │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 │甲戌○、│ │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 │丙○○、│ │16 除 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 │宇○○、│ │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 │甲亥○、│ │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甲辰○(│ │ │ │其部分已│ │ │ │經判決確│ │ │ │定) │ │ │ ├────┼────┼─────────────────────────┤ │甲辰○、│100、101│甲辰○、寅○○、酉○○、亥○○、甲l○、甲巳○、吳│ │寅○○、│ │婕瑜、甲己○、甲戌○、丙○○、宇○○、甲亥○共同犯│ │酉○○、│ │詐欺取財罪,亥○○、甲巳○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 │亥○○、│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 │甲l○、│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甲巳○、│ │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 │F○○、│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 │甲己○、│ │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 │甲戌○、│ │9、11 ~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 │丙○○、│ │(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 │宇○○、│ │11 、12 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甲亥○ │ │ │ ├────┼────┼─────────────────────────┤ │寅○○、│105、106│寅○○、酉○○、亥○○、甲l○、甲巳○、F○○、莊│ │酉○○、│、107 │恭岳、甲戌○、丙○○、g○○、宇○○共同犯詐欺取財│ │亥○○、│ │罪,亥○○、甲巳○累犯,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甲l○、│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 │甲巳○、│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F○○、│ │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 │甲己○、│ │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 │甲戌○、│ │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 │丙○○、│ │16 除 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 │g○○、│ │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 │宇○○、│ │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甲辰○(│ │ │ │其部分已│ │ │ │經判決確│ │ │ │定) │ │ │ ├────┼────┼─────────────────────────┤ │甲辰○、│108、110│甲辰○、寅○○、酉○○、亥○○、甲l○、甲巳○、吳│ │寅○○、│、111 、│婕瑜、甲己○、甲戌○、丙○○、g○○、宇○○共同犯│ │酉○○、│112 │詐欺取財罪,亥○○、甲巳○累犯,共肆罪,各處有期徒│ │亥○○、│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 │甲l○、│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甲巳○、│ │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 │F○○、│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 │甲己○、│ │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 │甲戌○、│ │9、11 ~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 │丙○○、│ │(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 │g○○、│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宇○○ │ │ │ ├────┼────┼─────────────────────────┤ │甲辰○、│ 109 │甲辰○、寅○○、酉○○、亥○○、甲l○、甲巳○、吳│ │寅○○、│ │婕瑜、甲己○、甲戌○、丙○○、g○○、宇○○共同犯│ │酉○○、│ │詐欺取財罪,亥○○、甲巳○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亥○○、│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 │甲l○、│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甲巳○、│ │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 │F○○、│ │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 │甲己○、│ │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 │甲戌○、│ │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 │丙○○、│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 │ │g○○、│ │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宇○○ │ │ │ ├────┼────┼─────────────────────────┤ │寅○○、│ 113 │寅○○、酉○○、亥○○、甲l○、甲巳○、F○○、莊│ │酉○○、│ │恭岳、甲戌○、丙○○、g○○、宇○○共同犯詐欺取財│ │亥○○、│ │罪,亥○○、甲巳○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寅○○、│ │甲l○、│ │酉○○、甲l○、甲巳○、F○○、甲己○、甲戌○、化│ │甲巳○、│ │慕蘭、g○○、宇○○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F○○、│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 │甲己○、│ │)、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 │甲戌○、│ │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 │丙○○、│ │(編號1 、3 ~5 、7 ~9 、11~16除外)、附表十一(│ │g○○、│ │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 │宇○○、│ │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辰○(│ │ │ │其部分已│ │ │ │經判決確│ │ │ │定) │ │ │ ├────┼────┼─────────────────────────┤ │甲辰○、│ 114 │甲辰○、寅○○、酉○○、亥○○、甲l○、甲巳○、吳│ │寅○○、│ │婕瑜、甲己○、甲戌○、丙○○、g○○、宇○○共同犯│ │酉○○、│ │詐欺取財罪,亥○○、甲巳○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亥○○、│ │甲辰○、寅○○、酉○○、甲l○、甲巳○、F○○、莊│ │甲l○、│ │恭岳、甲戌○、丙○○、g○○、宇○○各處有期徒刑貳│ │甲巳○、│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F○○、│ │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附表│ │甲己○、│ │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編號│ │甲戌○、│ │1除 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16除│ │丙○○、│ │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1 、4 │ │g○○、│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除外)│ │宇○○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甲辰○、│115、117│甲辰○、寅○○、酉○○、亥○○、甲l○、甲巳○、吳│ │寅○○、│ │婕瑜、甲己○、甲戌○、丙○○、g○○共同犯詐欺取財│ │酉○○、│ │罪,亥○○、甲巳○累犯,共貳罪,亥○○、甲巳○各處│ │亥○○、│ │有期徒刑參月,甲辰○、寅○○、酉○○、甲l○、陳泰│ │甲l○、│ │宇、F○○、甲己○、甲戌○、丙○○、g○○各處有期│ │甲巳○、│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F○○、│ │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5 ~7 除外)│ │甲己○、│ │、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 │甲戌○、│ │(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7 ~9 、11│ │丙○○、│ │~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十二(編號│ │g○○、│ │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8 、11、12│ │ │ │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寅○○、│ 116 │寅○○、酉○○、亥○○、甲l○、甲巳○、F○○、莊│ │酉○○、│ │恭岳、甲戌○、丙○○、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江紫│ │亥○○、│ │婕、甲巳○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寅○○、酉○○、│ │甲l○、│ │甲l○、甲巳○、F○○、甲己○、甲戌○、丙○○、林│ │甲巳○、│ │曉芳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F○○、│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除外)、附表五(編號│ │甲己○、│ │5~7除外)、附表六(編號6 、7 除外)、附表七、附表│ │甲戌○、│ │八、附表九(編號1 除外)、附表十(編號1 、3 ~5 、│ │丙○○、│ │7 ~9 、11~16除外)、附表十一(編號2 除外)、附表│ │g○○、│ │十二(編號1 、4 、5 除外)、附表十三(編號1 ~3 、│ │甲辰○(│ │8、11 、12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 │其部分已│ │ │ │經判決確│ │ │ │定)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聯繫時間 │詐 欺 方 式 │匯款、轉帳時間│匯 款 金 額 │ 證 據 及 出 處 │ ├──┤ │ │ │ │ │ │ │起訴│ │ │ │ │ │ │ │書附│ │ │ │ │ │ │ │表一│ │ │ │ │ │ │ │編號│ │ │ │ │ │ │ │ │ │ │ │ │ │ │ ├──┼───┼──────┼──────┼───────┼──────┼──────────┤ │ 1 │L○○│95年07月03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7月03日、│8萬3,2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7月05日、│ │ 警卷五第752至753頁│ │ 40 │ │ │辦理貸款,惟│95年07月07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7月11日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754至757頁│ │ │ │ │繳交保險費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 2 │N○○│95年07月04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7月07日、│2萬3,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人士撥打電話│95年07月14日 │ │ 警卷五第763至764頁│ │ 41 │ │ │予被害人,假│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借銀行貸款名│ │ │ 影本 │ │ │ │ │義,致被害人│ │ │ 警卷五第765至766頁│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 3 │甲宙○│95年07月05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7月05日、│21萬7,72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7月06日、│ │ 警卷五第728至729頁│ │ 42 │ │ │辦理貸款,惟│95年07月07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7月10日、│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95年07月11日 │ │ 警卷五第731至736頁│ │ │ │ │繳交信用保險│ │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費等語,致被│ │ │ 影本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警卷五第737頁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 4 │甲A○│95年07月05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7月06日、│2萬4,2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借│95年07月14日 │ │ 警卷五第697至699頁│ │ 43 │ │ │錢,惟姓名年│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籍不詳人士佯│ │ │ 本 │ │ │ │ │稱需先繳交保│ │ │ 警卷五第700頁 │ │ │ │ │險費,致被害│ │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影本 │ │ │ │ │陸續匯款。 │ │ │ 警卷五第701頁 │ ├──┼───┼──────┼──────┼───────┼──────┼──────────┤ │ 5 │乙丁○│95年07月11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7月12日 │6,424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五第780至782頁│ │ 44 │ │ │辦理貸款,惟│ │ │②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783頁 │ │ │ │ │繳交手續費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 │ │ │ │款。 │ │ │ │ ├──┼───┼──────┼──────┼───────┼──────┼──────────┤ │ 6 │n○○│95年07月13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7月14日 │1萬6,8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警卷五第810至811頁 │ │ 45 │ │ │辦理貸款,惟│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保險費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 7 │甲E○│95年07月中旬│被害人撥打報│95年07月25日、│約10餘萬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某日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8月11日 │ │ 警卷六第759至761頁│ │ 46 │ │ │辦理貸款,惟│ │ │②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762頁 │ │ │ │ │繳交費用等語│ │ │ │ │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 │ │ │ │匯款。 │ │ │ │ ├──┼───┼──────┼──────┼───────┼──────┼──────────┤ │ 8 │甲r○│95年07月24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7月24日至│38萬9,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7月28日、│ │ 警卷二第73至74頁 │ │ 47 │ │ │辦理貸款,惟│95年07月31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8月02日、│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95年08月04日、│ │ 警卷二第77至91頁 │ │ │ │ │繳交費用等語│95年08月08日、│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致被害人陷│95年08月10日、│ │ 案件紀錄表 │ │ │ │ │於錯誤而陸續│95年08月16日至│ │ 警卷二第76頁 │ │ │ │ │匯款。 │95年08月18日 │ │ │ │ │ │ │ │(起訴書漏載7 │ │ │ │ │ │ │ │月25~28日、8 │ │ │ │ │ │ │ │月4 、8 、10、│ │ │ │ │ │ │ │17、18日) │ │ │ ├──┼───┼──────┼──────┼───────┼──────┼──────────┤ │ 9 │甲y○│95年07月25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7月26日、│2萬2,0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7月27日 │ │警卷一第261至262頁 │ │ 48 │ │ │辦理貸款,惟│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費用,致│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 10 │丑○○│95年07月27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7月27日、│12萬3,47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7月28日、│ │警卷一第240至241頁 │ │ 49 │ │ │辦理貸款,惟│95年07月31日、│ │ │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8月02日 │ │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費用等語│ │ │ │ │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 │ │ │ │匯款。 │ │ │ │ ├──┼───┼──────┼──────┼───────┼──────┼──────────┤ │ 11 │甲G○│95年08月初某│被害人上網欲│95年8月初、 │3萬8,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日 │辦理貸款,惟│95年09、10月間│ │ 警卷六第767至769頁│ │ 50 │ │ │姓名年籍不詳│某日 │ │②合作金庫匯款回條聯│ │ │ │ │人士佯稱需先│(起訴書漏載95│ │ 影本 │ │ │ │ │繳交費用等語│年8月初) │ │ 警卷六第770頁 │ │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 │ │ │ │匯款。 │ │ │ │ ├──┼───┼──────┼──────┼───────┼──────┼──────────┤ │ 12 │甲卯○│95年08月01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03日、│40萬8,63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95年09月11日│紙刊登電話欲│95年08月04日、│ │ 警卷五第708至711頁│ │ 51 │ │ │辦理貸款,惟│95年08月07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8月11日、│ │ 本 │ │ │ │ │男子佯稱需先│95年08月15日、│ │ 警卷五第712至719、│ │ │ │ │繳交徵信費、│95年08月16日、│ │ 721-726頁 │ │ │ │ │公證費及保證│95年08月21日至│ │③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金等語,致被│95年08月25日、│ │ 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害人陷於錯誤│95年08月29日、│ │ 警卷五第720頁 │ │ │ │ │而陸續匯款。│95年09月06日、│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95年09月07日、│ │ 影本 │ │ │ │ │ │95年09月13日、│ │ 警卷五第727頁 │ │ │ │ │ │95年09月14日 │ │ │ │ │ │ │ │(起訴書漏載95│ │ │ │ │ │ │ │年8 月3 日、9 │ │ │ │ │ │ │ │月13、14日) │ │ │ ├──┼───┼──────┼──────┼───────┼──────┼──────────┤ │ 13 │甲d○│95年08月04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04日 │4萬7,7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起訴書誤載為│ │警卷六第754至755頁 │ │ 52 │ │ │辦理貸款,惟│8 月1 日)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男子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手續費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 14 │q○○│95年08月07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07日至│3萬4,6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9月01日 │ │警卷一第248頁 │ │ 53 │ │ │辦理貸款,惟│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男子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手續費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 15 │甲x○│95年08月07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07日 │7,623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五第693至694頁│ │ 54 │ │ │辦理貸款,惟│ │ │②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匯款申請書影本 │ │ │ │ │男子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695頁 │ │ │ │ │繳律師費等語│ │ │③報紙廣告影本 │ │ │ │ │,致被害人陷│ │ │ 警卷五第696頁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 │ │ │ ├──┼───┼──────┼──────┼───────┼──────┼──────────┤ │ 16 │甲S○│95年08月09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09日、│3萬1,5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借│95年08月10日、│ │ 警卷二第297至299頁│ │ 55 │ │ │錢,惟姓名年│95年08月18日 │ │②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 │ │ │ │籍不詳人士佯│ │ │ 請書回條影本 │ │ │ │ │稱被害人需先│ │ │③台灣土地銀行入戶電│ │ │ │ │繳交契約代辦│ │ │ 匯申請書影本 │ │ │ │ │費、法院公文│ │ │④台中商業銀行入戶電│ │ │ │ │費等語,致被│ │ │ 匯通知單影本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警卷二第300頁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 17 │U○○│95年08月09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10日、│12萬6,2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8月11日 │ │ 警卷六第605至606頁│ │ 56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影本 │ │ │ │ │男子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608頁 │ │ │ │ │匯款等語,致│ │ │③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誤而匯款。 │ │ │ 警卷六第607、609頁│ │ │ │ │ │ │ │④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 │ │ │ │ │ │ │ 請書回條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607頁 │ │ │ │ │ │ │ │⑤台灣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 │ │ │ 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608頁 │ ├──┼───┼──────┼──────┼───────┼──────┼──────────┤ │ 18 │甲子○│95年08月09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8月15日、│283萬2,000元│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95年08月18日│人士撥打電話│95年08月16日、│ │ 警卷六第610至615頁│ │ 57 │ │ │予被害人,假│95年08月17日、│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借銀行貸款名│95年08月18日、│ │ 影本 │ │ │ │ │義,致被害人│95年08月21日、│ │ 警卷六第618頁 │ │ │ │ │陷於錯誤而陸│95年08月22日、│ │③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續匯款。 │95年08月23日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起訴書漏載95│ │ 警卷六第619至620頁│ │ │ │ │ │年8 月15、16、│ │④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23日) │ │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619頁 │ │ │ │ │ │ │ │⑤台新銀行約定轉入明│ │ │ │ │ │ │ │ 細表 │ │ │ │ │ │ │ │ 警卷六第616頁 │ │ │ │ │ │ │ │⑥甲子○所有之台新銀│ │ │ │ │ │ │ │ 行忠孝分行00000000│ │ │ │ │ │ │ │ 429200帳號存摺影本│ │ │ │ │ │ │ │ 警卷六第617頁 │ │ │ │ │ │ │ │⑦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 │ │ │ 本 │ │ │ │ │ │ │ │ 警卷六第618頁 │ │ │ │ │ │ │ │⑧中華商業銀行匯款委│ │ │ │ │ │ │ │ 託書證明條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620至621頁│ │ │ │ │ │ │ │⑨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622頁 │ ├──┼───┼──────┼──────┼───────┼──────┼──────────┤ │ 19 │w○○│95年08月14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14日 │5,2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借│ │ │ 警卷二第191至192頁│ │ 58 │ │ │錢,惟姓名年│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籍不詳人士佯│ │ │ 本 │ │ │ │ │稱需先繳交律│ │ │ 警卷二第193頁 │ │ │ │ │師費等語,致│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 20 │甲酉○│95年08月16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16日、│5萬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借│95年08月28日 │ │ 警卷六第628至629頁│ │ 59 │ │ │錢,惟姓名年│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籍不詳人士佯│ │ │ 本 │ │ │ │ │稱需先繳交強│ │ │ 警卷六第631至632頁│ │ │ │ │制條約費用,│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21 │甲辛○│95年08月18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22日 │2萬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五第777至778頁│ │ 60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779頁 │ │ │ │ │繳交保全費及│ │ │ │ │ │ │ │保險費等語,│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22 │甲O○│95年08月21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22日 │28萬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663至664頁│ │ 61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665頁 │ │ │ │ │繳交手續費,│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23 │k○○│95年08月21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21日、│11萬15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95年08月26日│紙刊登電話欲│95年08月22日、│ │ 警卷六第666至669頁│ │ 62 │ │ │辦理貸款,惟│95年08月23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8月24日、│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95年08月25日、│ │ 警卷六第670至675頁│ │ │ │ │繳交律師公證│95年09月26日、│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費、保證金及│95年09月28日、│ │ 影本 │ │ │ │ │資料費用等語│95年09月29日 │ │ 警卷六第676至677頁│ │ │ │ │,致被害人陷│(起訴書漏載95│ │④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 │ │ │ │於錯誤而匯款│年8月23日) │ │ 據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678頁 │ ├──┼───┼──────┼──────┼───────┼──────┼──────────┤ │ 24 │p○○│95年08月24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25日 │2萬8,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五第790至791頁│ │ 63 │ │ │辦理貸款,惟│ │ │②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792頁 │ │ │ │ │繳交保險費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 │ │ │ │款。 │ │ │ │ ├──┼───┼──────┼──────┼───────┼──────┼──────────┤ │ 25 │甲h○│95年08月28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11日、│46萬8,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9月12日 │ │ 警卷五第201頁 │ │ 64 │ │ │辦理貸款,惟│ │ │②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679頁 │ │ │ │ │繳交律師費、│ │ │③台灣土地銀行入戶電│ │ │ │ │手續費及銀行│ │ │ 匯申請書影本 │ │ │ │ │徵信費等語,│ │ │ 警卷五第680頁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④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錯誤而陸續匯│ │ │ 本 │ │ │ │ │款。 │ │ │ 警卷五第681至683頁│ │ │ │ │ │ │ │⑤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 │ │ │ 影本 │ │ │ │ │ │ │ │ 警卷五第684頁 │ │ │ │ │ │ │ │⑥報紙廣告影本 │ │ │ │ │ │ │ │ 警卷五第685至686頁│ ├──┼───┼──────┼──────┼───────┼──────┼──────────┤ │ 26 │e○○│95年08月29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29日、│22萬5,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9月01日、│ │ 警卷二第279至281頁│ │ 65 │ │ │辦理貸款,惟│95年09月04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9月05日、│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95年09月06日、│ │ 警卷二第282至294頁│ │ │ │ │繳交手續費等│95年09月08日 │ │③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 │ │ │ │語,致被害人│ │ │ 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表影本 │ │ │ │ │續匯款。 │ │ │ 警卷二第295頁 │ │ │ │ │ │ │ │④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296頁 │ ├──┼───┼──────┼──────┼───────┼──────┼──────────┤ │ 27 │甲N○│95年08月29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29日、│23萬7,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8月31日、│ │ 警卷二第272至273頁│ │ 66 │ │ │辦理貸款,惟│95年09月01日等│ │②玉山銀行匯款回條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二第274、276頁│ │ │ │ │繳交律師費等│ │ │③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 │ │ │ │語,致被害人│ │ │ 託書影本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警卷二第275頁 │ │ │ │ │續匯款。 │ │ │④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 │ 警卷二第277頁 │ │ │ │ │ │ │ │⑤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 │ │ │ 條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278頁 │ ├──┼───┼──────┼──────┼───────┼──────┼──────────┤ │ 28 │乙乙○│95年08月29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8月29日 │5,1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756至757頁│ │ 67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758頁 │ │ │ │ │繳交律師費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 29 │甲I○│95年08月30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8月30日、│5萬2,024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男子向被害人│95年08月31日、│ │ 警卷五第784至785頁│ │ 68 │ │ │佯稱代辦信用│95年09月01日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貸款需先繳交│ │ │ 本 │ │ │ │ │費用等語,致│ │ │ 警卷五第787至788頁│ │ │ │ │被害人陷於錯│ │ │③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誤而匯款。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 │ 警卷五第789頁 │ ├──┼───┼──────┼──────┼───────┼──────┼──────────┤ │ 30 │天○○│95年09月01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01日 │1萬1,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二第264至265頁│ │ 69 │ │ │辦理貸款,惟│ │ │②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影本 │ │ │ │ │繳交費用等語│ │ │ 警卷二第266頁 │ │ │ │ │,致被害人陷│ │ │③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自│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警卷二第266頁 │ │ │ │ │ │ │ │④桃園縣警察局受理各│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257頁 │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268頁 │ │ │ │ │ │ │ │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 │ │ │ │ │ │ │ 德分局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警示詐騙電話斷話案│ │ │ │ │ │ │ │ 件報告表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269頁 │ │ │ │ │ │ │ │⑦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270頁 │ ├──┼───┼──────┼──────┼───────┼──────┼──────────┤ │ 31 │A○○│95年09月04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06日 │3萬3,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522至523頁│ │ 70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524頁 │ │ │ │ │繳交費用等語│ │ │ │ │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 │ │ │ ├──┼───┼──────┼──────┼───────┼──────┼──────────┤ │ 32 │戌○○│95年09月06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9月06日、│4萬1,67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人士撥打電話│95年09月12日、│ │ 警卷五第738至739頁│ │ 71 │ │ │予被害人,假│95年09月15日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借銀行貸款名│ │ │ 影本 │ │ │ │ │義,致被害人│ │ │ 警卷五第740、742頁│ │ │ │ │陷於錯誤而陸│ │ │③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續匯款。 │ │ │ 條影本 │ │ │ │ │ │ │ │ 警卷五第741頁 │ ├──┼───┼──────┼──────┼───────┼──────┼──────────┤ │ 33 │y○○│95年09月10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11日、│4 萬8,300 元│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起訴書誤載│紙刊登電話欲│95年09月12日、│ │ 警卷二第220至224頁│ │ 72 │ │為9月11日) │辦理貸款,惟│95年09月14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9月21日、│ │ 本 │ │ │ │ │男子佯稱需先│95年09月22日、│ │ 警卷二第225至230頁│ │ │ │ │繳交律師費及│95年09月25日、│ │ │ │ │ │ │保證費,致被│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 34 │癸○○│95年09月11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11日、│3萬2,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9月13日 │ │ 警卷六第639至640頁│ │ 73 │ │ │辦理貸款,惟│ │ │②報案三聯單影本乙紙│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警卷六第641頁 │ │ │ │ │佯稱需繳交費│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用等語,致被│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警卷六第642頁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 35 │甲Z○│95年09月12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12日、│3萬6,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9月29日 │ │ 警卷六第525至526頁│ │ 74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佯稱需繳交費│ │ │ 警卷六第527至531頁│ │ │ │ │用等語,致被│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 36 │c○○│95年09月15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18日 │5萬2,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五第814至816頁│ │ 75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817至818頁│ │ │ │ │繳交手續費及│ │ │③報紙廣告影本 │ │ │ │ │公證費等語,│ │ │ 警卷五第820頁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37 │甲v○│95年09月16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18日 │9萬1,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五第743至744頁│ │ 76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警卷五第745 頁 │ │ │ │ │女子佯稱需先│ │ │③甲v○所有帳戶之存│ │ │ │ │繳交保證金,│ │ │ 摺節本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警卷五第747頁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38 │甲D○│95年09月18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18日、│11萬21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9月20日、│ │ 警卷六第532至533頁│ │ 77 │ │ │辦理貸款,惟│95年09月25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9月26日 │ │ 本 │ │ │ │ │女子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535至536頁│ │ │ │ │繳費等語,致│ │ │③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誤而匯款。 │ │ │ 警卷六第537至538頁│ │ │ │ │ │ │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警卷六第537頁 │ │ │ │ │ │ │ │⑤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影│ │ │ │ │ │ │ │ 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38頁 │ ├──┼───┼──────┼──────┼───────┼──────┼──────────┤ │ 39 │戊○○│95年09月19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18日、│2萬1,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9月19日、│ │ 警卷六第623至624頁│ │ 78 │ │ │辦理貸款,惟│95年09月20日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625頁 │ │ │ │ │繳費等語,致│ │ │③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內匯款申請書影本 │ │ │ │ │誤而匯款。 │ │ │ 警卷六第626至627頁│ ├──┼───┼──────┼──────┼───────┼──────┼──────────┤ │ 40 │甲q○│95年09月20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20日 │3萬5,087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五第749至750頁│ │ 79 │ │ │辦理貸款,惟│ │ │②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查詢表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751頁 │ │ │ │ │繳交手續費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 41 │劉吳永│95年09月20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22日、│2萬4,598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妹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10月11日 │ │ 警卷六第658至659頁│ │ 80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警卷六第661頁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③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繳交保險費、│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法律顧問費等│ │ │ 警卷六第661頁 │ │ │ │ │語,致被害人│ │ │④報紙廣告影本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警卷六第662頁 │ │ │ │ │續匯款。 │ │ │ │ ├──┼───┼──────┼──────┼───────┼──────┼──────────┤ │ 42 │黃○○│95年09月26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26日 │1萬3,2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借│95年10月14日 │ │ 警卷二第107至108頁│ │ 81 │ │ │錢,惟姓名年│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籍不詳人士佯│ │ │ 本 │ │ │ │ │稱需先繳法院│ │ │ 警卷二第109至110頁│ │ │ │ │公證費、律師│ │ │ │ │ │ │ │費等語,致被│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 43 │丁○○│95年09月28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9月28日、│3萬7,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9月29日、│ │ 警卷五第758至759頁│ │ 82 │ │ │辦理貸款,惟│95年10月02日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760至762頁│ │ │ │ │繳交法院公證│ │ │ │ │ │ │ │費等語,致被│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 44 │甲M○│95年09月30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10月03日、│2萬8,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女子向被害人│95年10月04日 │ │ 警卷二第315至316頁│ │ 83 │ │ │推銷貸款事宜│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並佯稱需先│ │ │ 本 │ │ │ │ │繳交律師費及│ │ │ 警卷二第319至320頁│ │ │ │ │保全費等語,│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錯誤而匯款。│ │ │ 警卷二第318頁 │ ├──┼───┼──────┼──────┼───────┼──────┼──────────┤ │ 45 │甲申○│95年10月03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0月03日、│34萬1,417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10月04日、│ │警卷一第258至259頁 │ │ 84 │ │ │辦理貸款,惟│95年10月16日、│ │ │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10月26日、│ │ │ │ │ │ │人士佯稱需先│95年10月31日、│ │ │ │ │ │ │繳交利息、律│95年11月02日、│ │ │ │ │ │ │師費、公證費│95年11月03日、│ │ │ │ │ │ │、履約保證、│95年11月06日、│ │ │ │ │ │ │、保全費用、│95年11月07日、│ │ │ │ │ │ │保險費及稅金│95年11月15日、│ │ │ │ │ │ │等語,致被害│95年11月16日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陸續匯款。 │ │ │ │ ├──┼───┼──────┼──────┼───────┼──────┼──────────┤ │ 46 │甲T○│95年10月11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0月24日 │3,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五第797至798頁│ │ 85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女子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800頁 │ │ │ │ │繳交手續費,│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47 │甲丁○│95年10月12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0月13日、│46萬2,38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10月14日、│ │ 警卷二第301至302頁│ │ 86 │ │ │辦理貸款,惟│95年10月17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10月18日、│ │ 警卷二第305至307頁│ │ │ │ │人士佯稱需先│95年10月19日、│ │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 │ │ │ │繳交製作資料│95年10月20日、│ │ 條聯影本 │ │ │ │ │費、信用保險│95年10月26日、│ │ 警卷二第308頁 │ │ │ │ │費、本利金等│95年10月27日、│ │④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語,致被害人│95年10月30日、│ │ 條影本 │ │ │ │ │陷於錯誤而陸│95年11月01日、│ │ 警卷二第308至309頁│ │ │ │ │續匯款。 │95年11月02日、│ │⑤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 │ │ │ │ │95年11月03日等│ │ 根聯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309至310頁│ │ │ │ │ │ │ │⑥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 │ │ │ │ │ │ │ 條聯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311頁 │ │ │ │ │ │ │ │⑦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 │ │ │ │ │ │ │ 執聯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311頁 │ │ │ │ │ │ │ │⑧安泰商業銀行匯款委│ │ │ │ │ │ │ │ 託書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311頁 │ │ │ │ │ │ │ │⑨彰化銀行存款憑條 │ │ │ │ │ │ │ │ 警卷二第312至313頁│ │ │ │ │ │ │ │⑩詐騙帳戶警示電話斷│ │ │ │ │ │ │ │ 話簡便格式表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304頁 │ │ │ │ │ │ │ │⑪報紙廣告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314頁 │ ├──┼───┼──────┼──────┼───────┼──────┼──────────┤ │ 48 │甲未○│95年10月14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0月14日 │16萬3,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540頁 │ │ 87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542頁 │ │ │ │ │繳費等語,致│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 49 │甲c○│95年10月18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0月18日、│1萬7,7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95年10月27日│紙刊登電話欲│95年10月27日、│ │ 警卷五第702至704頁│ │ 88 │ │ │辦理貸款,惟│95年11月03日 │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706頁 │ │ │ │ │繳交過件費、│ │ │③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律師合約費等│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語,致被害人│ │ │ 警卷五第706頁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④三信商業銀行自動櫃│ │ │ │ │續匯款。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 │ 警卷五第706頁 │ │ │ │ │ │ │ │⑤報紙廣告影本 │ │ │ │ │ │ │ │ 警卷五第706頁 │ ├──┼───┼──────┼──────┼───────┼──────┼──────────┤ │ 50 │a○○│95年10月24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1月14日、│15萬3,758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11月15日、│ │ 警卷二第132至134頁│ │ 89 │ │ │辦理貸款,惟│95年11月16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11月17日、│ │ 警卷二第135、138頁│ │ │ │ │人士佯稱需繳│95年11月21日、│ │③新光銀行存入憑條影│ │ │ │ │交費用等語,│95年11月27日 │ │ 本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警卷二第136頁 │ │ │ │ │錯誤而陸續匯│ │ │④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 │ │ │ │款。 │ │ │ 請書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137頁 │ │ │ │ │ │ │ │⑤玉山銀行存款憑條 │ │ │ │ │ │ │ │ 警卷二第137頁 │ ├──┼───┼──────┼──────┼───────┼──────┼──────────┤ │ 51 │辰○○│95年10月29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1月03日 │4,5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警卷一第252至253頁 │ │ 90 │ │ │辦理貸款,惟│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律師費,│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52 │甲C○│95年10月30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0月30日、│27萬5,2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10月31日、│ │ 警卷二第179至180頁│ │ 91 │ │ │辦理貸款,惟│95年11月02日、│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11月03日、│ │ 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95年11月06日至│ │ 警卷二第182頁 │ │ │ │ │繳交公證費等│95年11月10日、│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語,致被害人│95年11月13日、│ │ 影本 │ │ │ │ │陷於錯誤而陸│95年11月14日(│ │ 警卷二第181頁 │ │ │ │ │續匯款。 │起訴書漏載95 │ │ │ │ │ │ │ │年10月31日、11│ │ │ │ │ │ │ │月7 、14日) │ │ │ ├──┼───┼──────┼──────┼───────┼──────┼──────────┤ │ 53 │劉黃美│95年10月30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0月31日 │2萬3,4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蘭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五第767至768頁│ │ 92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769頁 │ │ │ │ │繳費等語,致│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 54 │x○○│95年10月31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0月31日、│9,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11月01日 │ │ 警卷二第183至184頁│ │ 93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二第185頁 │ │ │ │ │繳交律師公證│ │ │ │ │ │ │ │費等語,致被│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匯款。 │ │ │ │ ├──┼───┼──────┼──────┼───────┼──────┼──────────┤ │ 55 │甲V○│95年10月31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1月01日、│11萬6,8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11月03日 │ │警卷一第250至251頁 │ │ 94 │ │ │辦理貸款,惟│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利息及徵│ │ │ │ │ │ │ │信費、保全運│ │ │ │ │ │ │ │費等語,致被│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匯款。 │ │ │ │ ├──┼───┼──────┼──────┼───────┼──────┼──────────┤ │ 56 │Q○○│95年11月初 │姓名年籍不詳│95年11月23日、│24萬8,65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人士撥打電話│95年11月24日、│ │ 警卷五第774至775頁│ │ 95 │ │ │予被害人推銷│95年11月28日、│ │②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 │ │ │ │貸款事宜,佯│95年12月01日、│ │ 影本 │ │ │ │ │稱需先繳交銀│95年12月06日、│ │ 警卷五第776頁 │ │ │ │ │行存摺,嗣後│95年12月07日、│ │③被害人手寫之匯款清│ │ │ │ │又稱該貸款被│95年12月12日至│ │ 單 │ │ │ │ │退件,被害人│95年12月14日、│ │ 警卷五第776頁 │ │ │ │ │需賠償公司作│95年12月19日至│ │ │ │ │ │ │業損失等語,│95年12月21 日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交付帳│ │ │ │ │ │ │ │戶存摺並陸續│ │ │ │ │ │ │ │匯款。 │ │ │ │ ├──┼───┼──────┼──────┼───────┼──────┼──────────┤ │ 57 │壬○○│95年11月04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1月06日至│266萬4,000元│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11月10日、│ │ 警卷二第16至19頁 │ │ 96 │ │ │辦理貸款,惟│95年11月13日至│ │②台灣銀行無摺存入憑│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11月17日、│ │ 條存根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95年11月20日、│ │ 警卷二第22、50至51│ │ │ │ │繳交保證金等│95年11月23日、│ │ 、61至65頁 │ │ │ │ │語,致被害人│95年11月28日、│ │③新光銀行存入憑條 │ │ │ │ │陷於錯誤而陸│95年11月30日、│ │ 警卷二第23、60、68│ │ │ │ │續匯款。 │95年12月01日、│ │ 至71頁 │ │ │ │ │ │95年12月04日、│ │④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 │95年12月07日、│ │ 警卷二第24至26、37│ │ │ │ │ │95年12月12日、│ │ 至48、67、72頁 │ │ │ │ │ │95年12月14日、│ │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95年12月18日、│ │ 警卷二第27、29、32│ │ │ │ │ │95年12月21日、│ │ 、35、66頁 │ │ │ │ │ │96年01月02日、│ │⑥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 │ │ │ │96年01月03日、│ │ 匯款回執聯影本 │ │ │ │ │ │96年01月09日、│ │ 警卷二第28頁 │ │ │ │ │ │96年01月12日、│ │⑦永豐商業銀行匯款委│ │ │ │ │ │96年01月17日、│ │ 託書影本 │ │ │ │ │ │96年01月22日、│ │ 警卷二第30頁 │ │ │ │ │ │96年01月25日、│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 │ │ │ │ │96年01月26日、│ │ 內匯款申請書影本 │ │ │ │ │ │96年01月30日、│ │ 警卷二第31頁 │ │ │ │ │ │96年02月13日、│ │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 │ │ │ │ │96年02月15日、│ │ 入憑證影本 │ │ │ │ │ │96年02月16日、│ │ 警卷二第33頁 │ │ │ │ │ │96年03月05日、│ │⑩彰化銀行存款憑條 │ │ │ │ │ │96年03月08日、│ │ 警卷二第34頁 │ │ │ │ │ │96年03月26日、│ │⑪台中商業銀行無摺存│ │ │ │ │ │96年03月29日、│ │ 款存入通知聯影本 │ │ │ │ │ │96年04月02日、│ │ 警卷二第36頁 │ │ │ │ │ │96年04月09日、│ │⑫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 │ │ │ │ │96年04月10日、│ │ 出匯款申請書影本 │ │ │ │ │ │96年04月12日、│ │ 警卷二第49頁 │ │ │ │ │ │96年04月17日、│ │⑬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 │ │ │ │ │96年04月19日、│ │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96年04月27日、│ │ 警卷二第52頁 │ │ │ │ │ │96年05月04日 │ │⑭玉山銀行存款憑條 │ │ │ │ │ │ │ │ 警卷二第53至59頁 │ ├──┼───┼──────┼──────┼───────┼──────┼──────────┤ │ 58 │甲j○│95年11月06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1月06日 │3萬7,2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警卷一第256至257頁 │ │ 97 │ │ │辦理貸款,惟│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手續費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 │ │ │ │款。 │ │ │ │ ├──┼───┼──────┼──────┼───────┼──────┼──────────┤ │ 59 │子○○│95年11月07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1月07日、│23萬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11月09日、│ │ 警卷二第232頁 │ │ 98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繳│ │ │ 警卷二第234頁 │ │ │ │ │交費用,致被│ │ │③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款回條影本 │ │ │ │ │而陸續匯款。│ │ │ 警卷二第233頁 │ ├──┼───┼──────┼──────┼───────┼──────┼──────────┤ │ 60 │t○○│95年11月15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1月17日、│2萬5,7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11月22日 │ │警卷一第245至247頁 │ │ 99 │ │ │辦理貸款,惟│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女子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公證費,│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61 │劉珊妘│95年11月16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1月16日、│10萬2,52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11月20日、│(起訴書誤載│ 警卷二第12至13頁 │ │100 │ │ │辦理貸款,惟│95年11月27日至│為10萬2,320 │②劉珊妘所有之新店中│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11月29日、│元) │ 正郵局000000000000│ │ │ │ │人士佯稱需先│95年12月01日、│ │ 35帳號客戶歷史交易│ │ │ │ │繳交法院設定│95年12月04日、│ │ 清單影本 │ │ │ │ │費等語,致被│95年12月25日 │ │ 警卷二第14至15頁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 62 │甲n○│95年11月20日│不詳人士向被│95年11月20日、│2萬8,568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害人佯稱需貸│95年11月21日 │ │ 警卷六第878至879頁│ │101 │ │ │款核准須先繳│ │ │②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 │ │ │ │費等語,致被│ │ │ 根聯影本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警卷六第881至882頁│ │ │ │ │而陸續匯款。│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877頁 │ ├──┼───┼──────┼──────┼───────┼──────┼──────────┤ │ 63 │莊銘明│95年11月21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1月21日 │8,2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 │ │警卷一第254至255頁 │ │102 │ │ │辦理貸款,惟│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手續費,│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64 │T○○│95年11月29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1月29日、│9萬1,4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起訴│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11月30日、│ │ 警卷六第643至645頁│ │103 │書誤載│ │辦理貸款,惟│95年12月01日、│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為孟媛│ │姓名年籍不詳│95年12月05日、│ │ 警卷六第646頁 │ │ │妘) │ │人士佯稱需先│95年12月06日、│ │③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 │ │ │ │繳交手續費等│95年12月07日、│ │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語,致被害人│ │ │ 警卷六第647頁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④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 │ │ │ │款。 │ │ │ 條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647、649頁│ │ │ │ │ │ │ │⑤玉山銀行存款憑條 │ │ │ │ │ │ │ │ 警卷六第648頁 │ │ │ │ │ │ │ │⑥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 │ │ │ 警卷六第650至651頁│ │ │ │ │ │ │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652頁 │ ├──┼───┼──────┼──────┼───────┼──────┼──────────┤ │ 65 │甲J○│95年12月01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2月01日 │3,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653至654頁│ │104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警卷六第655頁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③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繳交手續費等│ │ │ 警卷六第656頁 │ │ │ │ │語,致被害人│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款。 │ │ │ 警卷六第657頁 │ ├──┼───┼──────┼──────┼───────┼──────┼──────────┤ │ 66 │甲午○│95年12月04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2月04日之│3萬9,826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後某時 │(起訴書誤載│警卷二第98至99頁 │ │105 │ │ │辦理貸款,惟│ │為2 萬9,826 │ │ │ │ │ │姓名年籍不詳│ │元) │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履約保證│ │ │ │ │ │ │ │金、債權設定│ │ │ │ │ │ │ │費等語,致被│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 67 │甲k○│95年12月07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2月07日、│2萬3,36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12月08日 │ │ 警卷二第144至145頁│ │106 │ │ │辦理貸款,惟│ │ │②台灣土地銀行入戶電│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匯申請書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二第146頁 │ │ │ │ │繳費等語,致│ │ │③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誤而匯款。 │ │ │ 警卷二第146頁 │ ├──┼───┼──────┼──────┼───────┼──────┼──────────┤ │ 68 │X○○│95年12月07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2月08日 │8,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743至744頁│ │107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745頁 │ │ │ │ │繳費等語,致│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誤而匯款。 │ │ │ 警卷六第746頁 │ ├──┼───┼──────┼──────┼───────┼──────┼──────────┤ │ 69 │甲B○│95年12月12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2月13日之│1萬9,8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後某時 │ │警卷一第244頁 │ │108 │ │ │辦理貸款,惟│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手續費及│ │ │ │ │ │ │ │代辦費等語,│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70 │甲Q○│95年12月13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2月13日之│5,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後某時 │ │ 警卷五第770至771頁│ │109 │ │ │辦理貸款,惟│ │ │②00000000000000帳號│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查詢表 │ │ │ │ │交付存摺等語│ │ │ 警卷五第772頁 │ │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交付│ │ │ │ │ │ │ │銀行存摺及提│ │ │ │ │ │ │ │款卡,因此損│ │ │ │ │ │ │ │失5千元。 │ │ │ │ ├──┼───┼──────┼──────┼───────┼──────┼──────────┤ │ 71 │甲寅○│95年12月15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2月15日、│3萬4,2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借│95年12月18日、│ │ 警卷二第93至94頁 │ │110 │ │ │錢,惟姓名年│95年12月19日 │ │②甲寅○所有之帳戶存│ │ │ │ │籍不詳人士佯│ │ │ 摺節本 │ │ │ │ │稱需先繳強制│ │ │ 警卷二第96頁 │ │ │ │ │公文費等語,│ │ │③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錯誤而匯款。│ │ │ 警卷二第97頁 │ ├──┼───┼──────┼──────┼───────┼──────┼──────────┤ │ 72 │甲e○│95年12月15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12月15日、│1萬2,05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人士撥打電話│95年12月19日 │(起訴書 │ 警卷六第893頁 │ │111 │ │ │向被害人推銷│ │誤載為1 萬 │②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 │ │ │ │貸款事宜,並│ │2,150 元( │ 請書回條影本 │ │ │ │ │佯稱需先繳交│ │ │ 警卷六第895頁 │ │ │ │ │保險金及保證│ │ │③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 │ │ │ │金始能撥款等│ │ │ 根聯影本 │ │ │ │ │語,致被害人│ │ │ 警卷六第895頁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續匯款。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891頁 │ ├──┼───┼──────┼──────┼───────┼──────┼──────────┤ │ 73 │王奇敏│95年12月27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12月29日 │8萬4,452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貸│ │ │ 警卷六第905至906頁│ │112 │ │ │款,惟姓名年│ │ │②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籍不詳人士佯│ │ │ 條影本 │ │ │ │ │稱需先繳交公│ │ │ 警卷六第907頁 │ │ │ │ │文費等語,致│ │ │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請書回條聯影本 │ │ │ │ │誤而匯款。 │ │ │ 警卷六第907頁 │ ├──┼───┼──────┼──────┼───────┼──────┼──────────┤ │ 74 │乙丙○│96年01月09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1月10日、│3萬8,4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貸│96年01月12日、│ │ 警卷六第679至680頁│ │113 │ │ │款,惟姓名年│96年01月22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籍不詳人士佯│96年01月24日、│ │ 本 │ │ │ │ │稱需先繳交保│96年01月25日 │ │ 警卷六第682至686頁│ │ │ │ │險金等語,致│(起訴書漏載96│ │③報紙廣告影本 │ │ │ │ │被害人陷於錯│年1月25日) │ │ 警卷六第681頁 │ │ │ │ │誤而匯款。 │ │ │ │ ├──┼───┼──────┼──────┼───────┼──────┼──────────┤ │ 75 │G○○│96年01月11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1月11日、│3萬5,2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1月15日、│ │警卷五第821至822頁 │ │114 │ │ │辦理貸款,惟│96年01月25日、│ │ │ │ │ │ │姓名年籍不詳│96年02月02日、│ │ │ │ │ │ │人士佯稱需先│96年02月05日 │ │ │ │ │ │ │繳交費用等語│ │ │ │ │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 │ │ │ │匯款。 │ │ │ │ ├──┼───┼──────┼──────┼───────┼──────┼──────────┤ │ 76 │甲丙○│96年01月12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1月12日 │3萬8,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借│ │ │ 警卷二第201頁 │ │115 │ │ │錢,惟姓名年│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籍不詳人士佯│ │ │ 本 │ │ │ │ │稱需先繳交手│ │ │ 警卷二第203頁 │ │ │ │ │續費等語,致│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誤而給付現金│ │ │ │ │ │ │ │及匯款。 │ │ │ │ ├──┼───┼──────┼──────┼───────┼──────┼──────────┤ │ 77 │M○○│96年01月15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1月15日 │3萬8,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起訴書誤載 │ │ 警卷二第186至187頁│ │116 │ │(起訴書誤載│辦理貸款,惟│為96年1 月12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為96年1月12 │姓名年籍不詳│日) │ │ 本 │ │ │ │日)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二第189至190頁│ │ │ │ │繳交律師公證│ │ │ │ │ │ │ │費、保險金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 78 │甲黃○│96年01月17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1月17日、│20萬3,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借│96年01月18日 │ │ 警卷二第123至124頁│ │117 │ │ │錢,惟姓名年│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籍不詳人士佯│ │ │ 本 │ │ │ │ │稱需先繳交律│ │ │ 警卷二第126至130頁│ │ │ │ │師費等語,致│ │ │③詐騙廣告影本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警卷二第131頁 │ │ │ │ │誤而匯款。 │ │ │ │ ├──┼───┼──────┼──────┼───────┼──────┼──────────┤ │ 79 │甲w○│96年01月19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1月19日、│9萬4,18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1月26日、│ │ 警卷二第239至240頁│ │118 │ │ │辦理貸款,惟│96年01月29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96年01月30日、│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96年02月02日、│ │ 警卷二第241至246頁│ │ │ │ │繳交保證金等│95年03月06日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 80 │W○○│96年01月20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2月01日 │5萬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二第247至248頁│ │119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女子佯稱需先│ │ │ 警卷二第250頁 │ │ │ │ │繳交律師費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 │ │ │ │款。 │ │ │ │ ├──┼───┼──────┼──────┼───────┼──────┼──────────┤ │ 81 │甲F○│96年01月21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1月23日 │3萬9,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起訴書誤載│紙刊登電話欲│(起訴書誤載為│ │ 警卷六第887至888頁│ │120 │ │為1 月20日)│辦理貸款,惟│1月20 日) │ │②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條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889頁 │ │ │ │ │繳費等語,致│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誤而匯款。 │ │ │ 警卷六第886頁 │ ├──┼───┼──────┼──────┼───────┼──────┼──────────┤ │ 82 │B○○│96年01月22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1月22日、│2萬7,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1月25日、│ │ 警卷二第260至261頁│ │121 │ │ │辦理貸款,惟│96年01月31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96年02月16日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二第262至263頁│ │ │ │ │繳交費用等語│ │ │ │ │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 │ │ │ │匯款。 │ │ │ │ ├──┼───┼──────┼──────┼───────┼──────┼──────────┤ │ 83 │甲P○│96年01月23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1月25日、│8萬9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1月29日 │ │ 警卷六第873至875頁│ │122 │ │ │辦理貸款,惟│ │ │②台北富邦銀行存摺類│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存款存入存根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876頁 │ │ │ │ │繳交費用等語│ │ │③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致被害人陷│ │ │ 條影本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警卷六第876頁 │ │ │ │ │匯款。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872頁 │ │ │ │ │ │ │ │ │ ├──┼───┼──────┼──────┼───────┼──────┼──────────┤ │ 84 │o○○│96年01月23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1月23日、│11萬2,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1月25日、│ │ 警卷六第883至884頁│ │123 │ │ │辦理貸款,惟│96年01月29日 │ │②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姓名年籍不詳│(起訴書漏載 │ │ 條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1 月25、29日)│ │ 警卷六第885頁 │ │ │ │ │繳交費用等語│ │ │ │ │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 │ │ │ │匯款。 │ │ │ │ ├──┼───┼──────┼──────┼───────┼──────┼──────────┤ │ 85 │i○○│96年01月24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1月24日至│22萬5,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96年05月04日│紙刊登電話欲│96年01月26日、│ │ 警卷二第204至205頁│ │124 │ │(起訴書漏載│辦理貸款,惟│96年05月04日、│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 │ │ │5月4日) │姓名年籍不詳│96年05月07日、│ │ 台幣存摺類存款憑條│ │ │ │ │人士佯稱需先│96年05月09日、│ │ 副本聯影本 │ │ │ │ │繳交手續費等│96年05月10日、│ │ 警卷二第206、210頁│ │ │ │ │語,致被害人│96年05月15日 │ │③京城銀行存摺類存款│ │ │ │ │陷於錯誤而陸│(起訴書漏載1 │ │ 存入憑條影本 │ │ │ │ │續匯款。 │月24日) │ │ 警卷二第207頁 │ │ │ │ │ │ │ │④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 │ │ │ │ │ │ │ 款憑條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208頁 │ │ │ │ │ │ │ │⑤玉山銀行存款憑條 │ │ │ │ │ │ │ │ 警卷二第209頁 │ ├──┼───┼──────┼──────┼───────┼──────┼──────────┤ │ 86 │宙○○│96年01月29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1月29日、│5萬3,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2月01日、│ │ 警卷二第251至252頁│ │125 │ │ │辦理貸款,惟│96年02月02日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二第254至255頁│ │ │ │ │繳交保證金等│ │ │③報紙廣告版影本 │ │ │ │ │語,致被害人│ │ │ 警卷二第256頁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 87 │甲s○│96年01月30日│姓名年籍不詳│96年01月31日、│131萬3,800元│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人士撥打電話│96年02月01日、│ │ 警卷二第111至113頁│ │126 │ │ │向被害人推銷│96年02月02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貸款事宜,並│96年02月05日、│ │ 本 │ │ │ │ │佯稱需先繳交│96年02月07日、│ │ 警卷二第114至122頁│ │ │ │ │保險金、律師│96年02月09日、│ │ │ │ │ │ │費及保證金等│96年02月12日、│ │ │ │ │ │ │語,致被害人│96年02月14日 │ │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 88 │卓楹翔│96年01月31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2月02日、│22萬8,034 元│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2月05日、│ │警卷六第751至753頁 │ │127 │ │ │辦理貸款,惟│96年02月07日、│ │ │ │ │ │ │姓名年籍不詳│96年02月08日、│ │ │ │ │ │ │人士佯稱需先│96年02月13日、│ │ │ │ │ │ │繳交費用等語│96年02月14日 │ │ │ │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 │ │ │ │匯款。 │ │ │ │ ├──┼───┼──────┼──────┼───────┼──────┼──────────┤ │ 89 │甲a○│96年01月31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1月31日、│17萬4,95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2月01日、│ │ 警卷二第211至213頁│ │128 │ │ │辦理貸款,惟│96年02月02日、│ │②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96年02月05日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二第214至216頁│ │ │ │ │繳交違約訴訟│ │ │③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費、信用保險│ │ │ 影本 │ │ │ │ │費、往來紀錄│ │ │ 警卷二第215頁 │ │ │ │ │費等語,致被│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 90 │j○○│96年02月06日│姓名年籍不詳│96年02月12日、│4萬5,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人士撥打電話│96年02月13日、│ │ 警卷六第552至553頁│ │129 │ │ │向被害人推銷│96年02月14日 │ │②j○○所有之永豐銀│ │ │ │ │貸款事宜,並│ │ │ 行東門分行00000000│ │ │ │ │佯稱需先繳交│ │ │ 643731帳號存摺影本│ │ │ │ │律師費及保證│ │ │ 警卷六第554頁 │ │ │ │ │金始能撥款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 91 │顏佳苑│96年02月08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2月09日、│18萬2,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2月12日、│ │ 警卷六第820頁 │ │130 │ │ │辦理貸款,惟│96年02月15日、│ │②台灣銀行無摺存入憑│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條存根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821至822頁│ │ │ │ │繳費等語,致│ │ │③台灣土地銀行存摺類│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存款憑條影本 │ │ │ │ │誤而陸續匯款│ │ │ 警卷六第821頁 │ │ │ │ │。 │ │ │④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 │ │ │ 條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822頁 │ ├──┼───┼──────┼──────┼───────┼──────┼──────────┤ │ 92 │Y○○│96年02月09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2月09日、│5萬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2月12日 │ │ 警卷六第783頁 │ │131 │ │ │辦理貸款,惟│ │ │②台灣銀行無摺存入憑│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條存根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784頁 │ │ │ │ │繳費等語,致│ │ │③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誤而匯款。 │ │ │ 警卷六第784頁 │ ├──┼───┼──────┼──────┼───────┼──────┼──────────┤ │ 93 │O○○│96年02月09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2月09日 │5,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810至811頁│ │132 │ │ │辦理貸款,惟│ │ │②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條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812頁 │ │ │ │ │繳費等語,致│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誤而匯款。 │ │ │ 警卷六第813頁 │ ├──┼───┼──────┼──────┼───────┼──────┼──────────┤ │ 94 │郭雅純│96年02月12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2月12日、│2萬3,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3月05日 │ │ 警卷二第196至197頁│ │133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二第198頁 │ │ │ │ │繳交法院認證│ │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費等語,致被│ │ │ 影本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警卷二第199頁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 95 │甲地○│96年02月13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2月13日 │3萬2,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825頁 │ │134 │ │ │辦理貸款,惟│ │ │②台灣銀行無摺存入憑│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條存根影本乙紙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827頁 │ │ │ │ │繳交費用等語│ │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致被害人陷│ │ │ 案件紀錄表影本乙紙│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警卷六第823頁 │ │ │ │ │匯款。 │ │ │ │ ├──┼───┼──────┼──────┼───────┼──────┼──────────┤ │ 96 │未○○│96年02月13日│姓名年籍不詳│96年02月14日 │25萬1,352 元│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人士向被害人│ │ │ 警卷六第867至868頁│ │135 │ │ │推銷貸款事宜│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並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869頁 │ │ │ │ │繳費始能撥款│ │ │③台灣土地銀行匯款申│ │ │ │ │等語,致被害│ │ │ 請書回條影本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警卷六第870至871頁│ │ │ │ │陸續匯款。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866頁 │ ├──┼───┼──────┼──────┼───────┼──────┼──────────┤ │ 97 │b○○│96年02月14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2月14日、│17萬7,483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2月15日 │ │ 警卷六第840頁 │ │136 │ │ │辦理貸款,惟│ │ │②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條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繳│ │ │ 警卷六第841頁 │ │ │ │ │費等語,致被│ │ │③台灣土地銀行存摺類│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存款憑條影本 │ │ │ │ │而陸續匯款。│ │ │ 警卷六第841頁 │ │ │ │ │ │ │ │④b○○所有之華南銀│ │ │ │ │ │ │ │ 行北桃園分行244200│ │ │ │ │ │ │ │ 105302存摺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841至842頁│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839頁 │ ├──┼───┼──────┼──────┼───────┼──────┼──────────┤ │ 98 │甲Y○│96年02月27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2月27日、│1萬7,3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3月01日 │ │ 警卷二第257至258頁│ │137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女子佯稱需先│ │ │ 警卷二第259頁 │ │ │ │ │繳交費用辦理│ │ │ │ │ │ │ │在職證明及薪│ │ │ │ │ │ │ │資所得證明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 │ │ │ │款。 │ │ │ │ ├──┼───┼──────┼──────┼───────┼──────┼──────────┤ │ 99 │r○○│96年03月05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3月05日、│24萬5,338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3月06日 │ │ 警卷二第140頁 │ │138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二第141、143頁│ │ │ │ │繳交手續費、│ │ │③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 │ │ │法院文件費及│ │ │ 匯款申請書影本 │ │ │ │ │公證費等語,│ │ │ 警卷二第142頁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陸續匯│ │ │ │ │ │ │ │款。 │ │ │ │ ├──┼───┼──────┼──────┼───────┼──────┼──────────┤ │100 │甲X○│96年03月08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3月08日、│16萬3,2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3月12日、│(起訴書誤載│ 警卷六第833至834頁│ │139 │ │ │辦理貸款,惟│96年03月13日 │為19萬3,200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姓名年籍不詳│ │元) │ 警卷六第835至836頁│ │ │ │ │人士佯稱需先│ │ │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 │ │ │ │繳費等語,致│ │ │ 請書回條聯影本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警卷六第837頁 │ │ │ │ │誤而陸續匯款│ │ │④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 │ │ │ 條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838頁 │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832頁 │ ├──┼───┼──────┼──────┼───────┼──────┼──────────┤ │101 │l○○│96年03月12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3月12日 │13萬676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 │(起訴書誤載│ 警卷六第843頁 │ │140 │ │ │辦理貸款,惟│ │為8 萬676 元│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警卷六第845頁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③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繳費等語,致│ │ │ 條影本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警卷六第845頁 │ │ │ │ │誤而匯款。 │ │ │ │ ├──┼───┼──────┼──────┼───────┼──────┼──────────┤ │102 │u○○│96年03月13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3月13日、│2萬5,2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借│96年03月14日、│ │ 警卷二第154頁 │ │141 │ │ │錢,惟姓名年│96年03月15日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籍不詳女子佯│ │ │ 本 │ │ │ │ │稱需先繳交律│ │ │ 警卷二第155至158頁│ │ │ │ │師費等語,致│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103 │甲○○│96年03月20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3月20日 │5,2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借│ │ │ 警卷二第217至218頁│ │142 │ │ │錢,遭人施以│ │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 │ │ │ │詐術致陷於錯│ │ │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誤而匯款。 │ │ │ 警卷二第219頁 │ ├──┼───┼──────┼──────┼───────┼──────┼──────────┤ │104 │J○○│96年03月29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3月29日、│5萬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3月31日 │ │ 警卷五第824至825頁│ │143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女子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826頁 │ │ │ │ │繳交保險金,│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105 │曾虹霓│96年04月初 │被害人撥打報│96年04月16日、│4萬6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4月18日、│ │警卷二第194至195頁 │ │144 │ │ │辦理貸款,惟│96年04月19日、│ │ │ │ │ │ │姓名年籍不詳│96年04月24日 │ │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費用等語│ │ │ │ │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 │ │ │ │匯款。 │ │ │ │ ├──┼───┼──────┼──────┼───────┼──────┼──────────┤ │106 │甲W○│96年04月02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4月02日 │1萬2,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五第801至802頁│ │145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女子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804至805頁│ │ │ │ │繳交保險費及│ │ │③報紙廣告影本 │ │ │ │ │辦理在職證明│ │ │ 警卷五第806頁 │ │ │ │ │之費用等語,│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107 │甲p○│96年04月09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4月11日、│1萬2,7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4月12日 │ │ 警卷二第235頁 │ │146 │ │ │辦理貸款,惟│ │ │②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條聯影本紙 │ │ │ │ │女子佯稱需先│ │ │ 警卷二第237頁 │ │ │ │ │繳費等語,致│ │ │③台灣銀行匯出匯款回│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條聯影本紙 │ │ │ │ │誤而匯款。 │ │ │ 警卷二第238頁 │ ├──┼───┼──────┼──────┼───────┼──────┼──────────┤ │108 │甲乙○│96年04月10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4月13日 │8萬9,224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855至856頁│ │147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警卷六第858至859頁│ │ │ │ │人士佯稱需先│ │ │③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繳交費用等語│ │ │ 警卷六第857頁 │ │ │ │ │,致被害人陷│ │ │④彰化銀行存款憑條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警卷六第857頁 │ │ │ │ │。 │ │ │⑤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73頁 │ │ │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854頁 │ ├──┼───┼──────┼──────┼───────┼──────┼──────────┤ │109 │P○○│96年04月17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4月18日、│36萬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96年04月19日、│ │ 警卷六第847至848頁│ │148 │ │ │辦理貸款,惟│96年04月25日、│ │②聯邦銀行存款憑條 │ │ │ │ │姓名年籍不詳│96年04月26日、│ │ 警卷六第849至850頁│ │ │ │ │人士佯稱需先│96年04月27日 │ │③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繳費等語,致│ │ │ 警卷六第851至852頁│ │ │ │ │被害人陷於錯│ │ │④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誤而匯款。 │ │ │ 警卷六第853頁 │ ├──┼───┼──────┼──────┼───────┼──────┼──────────┤ │110 │庚○○│96年04月18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4月18日 │7萬9,5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896頁 │ │149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898至899頁│ │ │ │ │繳費等語,致│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111 │申○○│96年04月19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4月19日 │10萬9,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776至777頁│ │150 │ │ │辦理貸款,惟│ │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警卷六第779頁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③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繳交費用等語│ │ │ 局立人派出所陳報單│ │ │ │ │,致被害人陷│ │ │ 警卷六第781頁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 │ │ │ 格式表 │ │ │ │ │ │ │ │ 警卷六第778頁 │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 │ │ │ │ │ │ │ │ 警卷六第780頁 │ ├──┼───┼──────┼──────┼───────┼──────┼──────────┤ │112 │C○○│96年04月24日│被害人向姓名│96年04月24日、│6萬3,86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年籍不詳人士│96年04月26日 │(起訴書漏載│ 警卷六第861至862頁│ │151 │ │ │辦理貸款,該│ │金額) │②聯邦銀行存款憑條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863至865頁│ │ │ │ │繳費等語,致│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案件紀錄表 │ │ │ │ │誤而匯款。 │ │ │ 警卷六第860頁 │ ├──┼───┼──────┼──────┼───────┼──────┼──────────┤ │113 │施國樑│96年04月26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4月27日 │15萬4,5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欲│ │(起訴書誤載│ 警卷五第793至794頁│ │152 │ │ │辦理貸款,惟│ │為6 萬3,860 │②聯邦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元) │ 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五第795至796頁│ │ │ │ │繳交費用等語│ │ │ │ │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 │ │ │ │匯款。 │ │ │ │ ├──┼───┼──────┼──────┼───────┼──────┼──────────┤ │114 │甲宇○│96年04月26日│姓名年籍不詳│96年04月27日 │2萬8,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人士撥打電話│ │ │ 警卷六第829頁 │ │153 │ │ │向被害人推銷│ │ │②聯邦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貸款事宜,並│ │ │ 本 │ │ │ │ │佯稱需先繳交│ │ │ 警卷六第831頁 │ │ │ │ │保證金始能撥│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款等語,致被│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警卷六第828頁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115 │甲t○│96年05月02日│被害人向姓名│96年05月02日 │3,5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之前某時 │年籍不詳人士│ │ │ 警卷六第495至496頁│ │154 │ │ │貸款,對方佯│ │ │②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稱需先繳交費│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用等語,致被│ │ │ 警卷六第498頁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③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而陸續匯款。│ │ │ 警卷六第497頁 │ │ │ │ │ │ │ │④報紙廣告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499頁 │ ├──┼───┼──────┼──────┼───────┼──────┼──────────┤ │116 │H○○│96年05月03日│被害人撥打報│96年05月04日 │1萬8,2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紙刊登電話借│ │ │ 警卷二第159頁 │ │155 │ │ │錢,惟姓名年│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籍不詳女子佯│ │ │ 本 │ │ │ │ │稱需先繳交律│ │ │ 警卷二第161至162頁│ │ │ │ │師費等語,致│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117 │乙甲○│96年05月03日│姓名年籍不詳│96年05月03日 │1萬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人士寄送電子│ │ │ 警卷六第633至634頁│ │156 │ │ │郵件向被害人│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推銷貸款事宜│ │ │ 本 │ │ │ │ │,並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637頁 │ │ │ │ │繳交手續費等│ │ │③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語,致被害人│ │ │ 警卷六第638頁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9) ┌──┬───┬──────┬──────┬───────┬──────┬──────────┐ │編號│被害人│ 聯繫時間 │詐 欺 方 式 │匯款、轉帳時間│匯 款 金 額 │ 證 據 及 出 處 │ ├──┼───┼──────┼──────┼───────┼──────┼──────────┤ │1 │甲u○│94年12月12日│被害人撥打報│94年12月12日、│7 萬8,438 元│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94年12月15日、│(起訴書誤 │ 警卷六第508至509頁│ │ │ │ │辦理貸款,卻│94年12月23日、│載為6800元)│②台北縣三峽鎮農會匯│ │ │ │ │遭姓名年籍不│94年12月24日、│ │ 款申請書影本 │ │ │ │ │詳人士詐欺,│94年12月29日 │ │ 警卷六第510頁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③中國農民銀行匯條回│ │ │ │ │錯誤而陸續匯│ │ │ 條影本 │ │ │ │ │款。 │ │ │ 警卷六第510、512頁│ │ │ │ │ │ │ │④安泰商業銀行匯款委│ │ │ │ │ │ │ │ 託書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11頁 │ │ │ │ │ │ │ │⑤台灣土地銀行入戶電│ │ │ │ │ │ │ │ 匯申請書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11頁 │ │ │ │ │ │ │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 │ │ │ │ │ │ │ 出匯款回條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12頁 │ │ │ │ │ │ │ │⑦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 │ │ │ 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13至514頁│ ├──┼───┼──────┼──────┼───────┼──────┼──────────┤ │2 │甲m○│94年12月26日│被害人撥打報│94年12月30日、│6萬6,37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1月02日、│ │ 警卷六第815至816頁│ │ │ │ │辦理貸款,惟│95年01月04日 │ │②被害人手寫之匯款清│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單 │ │ │ │ │女子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817頁 │ │ │ │ │繳交費用等語│ │ │③被害人之存摺節本 │ │ │ │ │,致被害人陷│ │ │ 警卷六第817頁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 │ │ │ │。 │ │ │ 款存根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818頁 │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819頁 │ ├──┼───┼──────┼──────┼───────┼──────┼──────────┤ │3 │s○○│95年01月03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1月03日、│5萬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起訴│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1月04日、│ │ 警卷六第504至506頁│ │ │書誤載│ │辦理貸款,惟│95年01月06日 │ │②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為邱正│ │姓名年籍不詳│(起訴書贅載95│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吉) │ │女子佯稱需先│年1 月7 日) │ │ 警卷六第507頁 │ │ │ │ │繳交代辦費等│ │ │③新店地區農會自動櫃│ │ │ │ │語,致被害人│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警卷六第507頁 │ │ │ │ │款。 │ │ │ │ ├──┼───┼──────┼──────┼───────┼──────┼──────────┤ │4 │I○○│95年01月13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1月13日 │2萬5,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805頁 │ │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 │ │ │ │ │男子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807至808頁│ │ │ │ │繳交手續費、│ │ │③受理人頭帳戶犯罪案│ │ │ │ │律師費等語,│ │ │ 件通知單影本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警卷六第806頁 │ │ │ │ │錯誤而匯款。│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809頁 │ ├──┼───┼──────┼──────┼───────┼──────┼──────────┤ │5 │卯○○│95年01月04日│被害人友人張│95年01月04日 │7,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玫蒂撥打報紙│(起訴書誤載為│ │ 警卷六第515至516頁│ │ │ │ │刊登電話欲辦│14日) │ │②張春金所有之合作金│ │ │ │ │理貸款,惟姓│ │ │ 庫銀行大溪分行活期│ │ │ │ │名年籍不詳人│ │ │ 儲蓄存款存摺影本 │ │ │ │ │士佯稱需先繳│ │ │ 警卷六第517頁 │ │ │ │ │交代辦費等語│ │ │ │ │ │ │ │,張玫蒂請被│ │ │ │ │ │ │ │害人匯款,致│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6 │甲f○│95年01月04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1月04日 │1萬8,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起訴書誤載為│ │ 警卷六第519頁 │ │ │ │ │辦理貸款,惟│14日) │ │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款申請書影本乙紙 │ │ │ │ │男子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521頁 │ │ │ │ │繳交代辦費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 │ │ │ │款。 │ │ │ │ ├──┼───┼──────┼──────┼───────┼──────┼──────────┤ │7 │甲壬○│95年01月05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1月05日、│26萬4,9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1月06日、│ │ 警卷六第785至788頁│ │ │ │ │辦理貸款,惟│95年01月10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1月12日、│ │ 本 │ │ │ │ │女子佯稱需先│95年02月27日、│ │ 警卷六第789至803頁│ │ │ │ │繳交費用等語│95年03月01日、│ │③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致被害人陷│95年03月03日、│ │ 條影本 │ │ │ │ │於錯誤而匯款│95年03月09日、│ │ 警卷六第804頁 │ │ │ │ │。 │95年03月10日、│ │ │ │ │ │ │ │95年03月14日至│ │ │ │ │ │ │ │95年03月17日、│ │ │ │ │ │ │ │95年04月20日、│ │ │ │ │ │ │ │95年04月21日、│ │ │ │ │ │ │ │95年04月24日 │ │ │ ├──┼───┼──────┼──────┼───────┼──────┼──────────┤ │8 │V○○│95年01月06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1月06日 │28萬3,204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人士撥打電話│ │ │ 警卷六第555至556頁│ │ │ │ │向被害人推銷│ │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貸款事宜,並│ │ │ 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佯稱需先繳交│ │ │ 格式表影本 │ │ │ │ │律師費及保證│ │ │ 警卷六第557頁 │ │ │ │ │金始能撥款等│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 │ │ │ │續匯款。 │ │ │ │ ├──┼───┼──────┼──────┼───────┼──────┼──────────┤ │9 │v○○│95年01月18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1月20日、│29萬2,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1月24日、│ │ 警卷六第908至909頁│ │ │ │ │辦理貸款,惟│95年01月25日、│ │②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1月27日、│ │ 條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95年02月09日、│ │ 警卷六第910至911頁│ │ │ │ │繳交手續費等│95年02月10日、│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 │ │ │ │語,致被害人│95年02月17日 │ │ 入憑條影本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警卷六第911頁 │ │ │ │ │款。 │ │ │④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 │ │ │ 本 │ │ │ │ │ │ │ │ 警卷六第912至919頁│ ├──┼───┼──────┼──────┼───────┼──────┼──────────┤ │10 │玄○○│95年03月07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3月16日、│22萬1,5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3月17日、│ │ 警卷二第163至164頁│ │ │ │ │辦理貸款,惟│95年03月20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3月21日、│ │ 警卷二第167至177頁│ │ │ │ │男子佯稱需先│95年03月22日、│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繳交代辦費等│95年03月23日 │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語,致被害人│ │ │ 警卷二第165頁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④報紙廣告影本 │ │ │ │ │款。 │ │ │ 警卷二第166頁 │ ├──┼───┼──────┼──────┼───────┼──────┼──────────┤ │11 │乙○○│95年03月15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3月17日、│10萬3,97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人士撥打電話│95年03月20日、│ │ 警卷六第900至901頁│ │ │ │ │向被害人推銷│95年03月21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貸款事宜,並│95年04月04日、│ │ 本 │ │ │ │ │佯稱需先繳交│95年04月06日 │ │ 警卷六第902至903頁│ │ │ │ │律師費及保證│ │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金始能撥款等│ │ │ 影本 │ │ │ │ │語,致被害人│ │ │ 警卷六第903頁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④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續匯款。 │ │ │ 警卷六第904頁 │ ├──┼───┼──────┼──────┼───────┼──────┼──────────┤ │12 │Z○○│95年03月26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3月27日、│5萬9,3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人士撥打電話│95年03月28日 │ │ 警卷六第543至545頁│ │ │ │ │向被害人推銷│ │ │②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存│ │ │ │ │貸款事宜,並│ │ │ 款憑條影本 │ │ │ │ │佯稱需先繳交│ │ │ 警卷六第547頁 │ │ │ │ │律師費及保證│ │ │③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金、手續費始│ │ │ 警卷六第548至549頁│ │ │ │ │能撥款等語,│ │ │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影本 │ │ │ │ │錯誤而陸續匯│ │ │ 警卷六第546頁 │ │ │ │ │款。 │ │ │⑤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50頁 │ │ │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51頁 │ ├──┼───┼──────┼──────┼───────┼──────┼──────────┤ │13 │辛○○│95年03月24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4月11日 │15萬2,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人士撥打電話│ │ │ 警卷六第567至568頁│ │ │ │ │向被害人推銷│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貸款事宜,並│ │ │ 警卷六第570至571頁│ │ │ │ │佯稱需先繳交│ │ │③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 │ │ │ │公證費及設定│ │ │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費始能撥款等│ │ │ 警卷六第569頁 │ │ │ │ │語,致被害人│ │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陷於錯誤而陸│ │ │ 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續匯款。 │ │ │ 格式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72頁 │ │ │ │ │ │ │ │⑤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73頁 │ │ │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74頁 │ ├──┼───┼──────┼──────┼───────┼──────┼──────────┤ │14 │乙戊○│95年04月07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4月07日 │3萬2,5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之前某時 │人士撥打電話│ │ │ 警卷六第575至577頁│ │ │ │ │向被害人推銷│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貸款事宜,並│ │ │ 警卷六第578頁 │ │ │ │ │佯稱需先繳交│ │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律師代辦費始│ │ │ 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能撥款等語,│ │ │ 格式表影本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警卷六第579頁 │ │ │ │ │錯誤而陸續匯│ │ │④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款。 │ │ │ 警卷六第580頁 │ │ │ │ │ │ │ │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警卷六第581頁 │ ├──┼───┼──────┼──────┼───────┼──────┼──────────┤ │15 │f○○│95年04月11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4月12日、│9萬9,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4月13日、│(起訴書誤載│ 警卷六第747至749頁│ │ │ │ │辦理貸款,惟│95年04月18日 │為9 萬元) │②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 │ │ │ │姓名年籍不詳│(起訴書漏載95│ │ 請書回條影本 │ │ │ │ │人士佯稱需先│年4月13日) │ │ 警卷六第750頁 │ │ │ │ │繳交代書費等│ │ │③聯邦銀行存款憑條 │ │ │ │ │語,致被害人│ │ │ 警卷六第750頁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④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款。 │ │ │ 條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750頁 │ ├──┼───┼──────┼──────┼───────┼──────┼──────────┤ │16 │甲g○│95年04月12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4月12日 │2萬5,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之前某時 │人士寄送電子│ │ │ 警卷六第688頁 │ │ │ │ │郵件向被害人│ │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推銷貸款事宜│ │ │ 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並佯稱需先│ │ │ 格式表影本 │ │ │ │ │繳交設定費始│ │ │ 警卷六第689至690頁│ │ │ │ │能撥款等語,│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17 │甲戊○│95年04月13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4月18日、│13萬6,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人士寄送電子│95年04月19日、│ │ 警卷六第558至559頁│ │ │ │ │郵件向被害人│95年04月20日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推銷貸款事宜│ │ │ 警卷六第561至562頁│ │ │ │ │,並佯稱需先│ │ │③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 │ │ │ │繳交公證費及│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文件費、強制│ │ │ 警卷六第560頁 │ │ │ │ │執行費始能撥│ │ │④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 │ │ │ │款等語,致被│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警卷六第560頁 │ │ │ │ │而陸續匯款。│ │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 │ │ │ 格式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63至565頁│ │ │ │ │ │ │ │⑥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66頁 │ ├──┼───┼──────┼──────┼───────┼──────┼──────────┤ │18 │甲K○│95年04月26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4月26日 │1萬8,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601至602頁│ │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本乙紙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603頁 │ │ │ │ │繳交代辦費,│ │ │③報紙廣告影本乙紙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警卷六第604頁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19 │巳○○│95年04月24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4月27日、│7萬4,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4月28日、│ │ 警卷六第698至699頁│ │ │ │ │辦理貸款,惟│95年05月02日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姓名年籍不詳│(起訴書漏載95│ │ 警卷六第701頁 │ │ │ │ │人士佯稱需先│年4月27日) │ │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繳交律師費、│ │ │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代辦費及公文│ │ │ 警卷六第702頁 │ │ │ │ │費、保證金等│ │ │④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語,致被害人│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警卷六第703頁 │ │ │ │ │款。 │ │ │⑤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704頁 │ ├──┼───┼──────┼──────┼───────┼──────┼──────────┤ │20 │甲i○│95年05月02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5月04日 │7萬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起訴│ │人士寄送電子│(起訴書誤增載│ │ 警卷六第582至583頁│ │ │書誤載│ │郵件向被害人│95年5 月14日)│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為蕭原│ │推銷貸款事宜│ │ │ 影本 │ │ │成) │ │,並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585頁 │ │ │ │ │繳交代書費及│ │ │③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 │ │ │ │手續費始能撥│ │ │ 本 │ │ │ │ │款等語,致被│ │ │ 警卷六第586頁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匯款。 │ │ │ │ ├──┼───┼──────┼──────┼───────┼──────┼──────────┤ │21 │甲天○│95年05月08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5月08日、│7萬9,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之前某時 │人士以網路向│95年05月09日、│ │ 警卷六第588至589頁│ │ │ │ │被害人推銷貸│95年05月10日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款事宜,並佯│ │ │ 警卷六第590頁 │ │ │ │ │稱需先繳交費│ │ │③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用始能撥款等│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語,致被害人│ │ │ 警卷六第591頁 │ │ │ │ │陷於錯誤而陸│ │ │④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 │ │ │ │續匯款。 │ │ │ 收存款憑條副根影本│ │ │ │ │ │ │ │ 警卷六第591頁 │ │ │ │ │ │ │ │⑤00000000000000帳號│ │ │ │ │ │ │ │ 存摺節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92頁 │ ├──┼───┼──────┼──────┼───────┼──────┼──────────┤ │22 │z○○│95年05月08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5月09日、│20萬6,6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人士寄送電子│95年05月10日 │ │警卷六第598至599頁 │ │ │ │ │郵件向被害人│(起訴書誤增載│ │ │ │ │ │ │推銷貸款事宜│95年5 月8 日)│ │ │ │ │ │ │,並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手續費始│ │ │ │ │ │ │ │能撥款,致被│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23 │甲L○│95年05月10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5月10日 │1萬5,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人士以網路向│ │ │ 警卷六第593至594頁│ │ │ │ │被害人推銷貸│ │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款事宜,並佯│ │ │ 警卷六第596頁 │ │ │ │ │稱需先繳交律│ │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師費及保證金│ │ │ 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始能撥款等語│ │ │ 格式表影本 │ │ │ │ │,致被害人陷│ │ │ 警卷六第595頁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匯款。 │ │ │ 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597頁 │ ├──┼───┼──────┼──────┼───────┼──────┼──────────┤ │24 │甲z○│95年05月05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5月05日之│2萬1,3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95年05月11日│紙刊登電話欲│後某時 │ │警卷六第691至692頁 │ │ │ │(起訴書漏載│辦理貸款,惟│95年05月11日之│ │ │ │ │ │95年5 月11日│姓名年籍不詳│後某時 │ │ │ │ │ │) │人士佯稱需先│(起訴書誤載為│ │ │ │ │ │ │繳交手續費等│95年5月15日) │ │ │ │ │ │ │語,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 │ │ │ │款。 │ │ │ │ ├──┼───┼──────┼──────┼───────┼──────┼──────────┤ │25 │甲U○│95年05月16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5月17日、│7萬8,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5月19日 │(起訴書誤載│ 警卷六第693至694頁│ │ │ │ │辦理貸款,惟│ │為7 萬8,000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姓名年籍不詳│ │元) │ 警卷六第695至697頁│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公證費,│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26 │甲b○│95年05月28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5月30日、│74萬2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6月01日、│ │警卷六第727至730頁 │ │ │ │ │辦理貸款,惟│95年06月02日、│ │ │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交費用,致│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27 │吳魏惠│95年06月01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6月01日、│12萬8,932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珍 │ │人士撥打電話│95年06月02日、│ │ 警卷二第102頁 │ │ │ │ │向被害人推銷│95年06月05日、│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貸款事宜,並│95年06月15日、│ │ 影本 │ │ │ │ │佯稱需先繳交│95年06月19日、│ │ 警卷二第103至106頁│ │ │ │ │律師費及保證│95年06月20日、│ │ │ │ │ │ │金始能撥款等│95年06月21日、│ │ │ │ │ │ │語,致被害人│95年06月26日、│ │ │ │ │ │ │陷於錯誤而陸│95年07月26日 │ │ │ │ │ │ │續匯款。 │(起訴書漏載95│ │ │ │ │ │ │ │年6 月19日、7 │ │ │ │ │ │ │ │月26日) │ │ │ ├──┼───┼──────┼──────┼───────┼──────┼──────────┤ │28 │甲R○│95年06月02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6月02日、│4萬8,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6月05日 │ │ 警卷六第718頁 │ │ │ │ │辦理貸款,惟│(起訴書漏載95│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姓名年籍不詳│年6 月5 日) │ │ 警卷六第720頁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③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繳交代辦費等│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語,致被害人│ │ │ 警卷六第721頁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④大眾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款。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721頁 │ │ │ │ │ │ │ │⑤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724頁 │ │ │ │ │ │ │ │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 │ │ │ 格式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725頁 │ │ │ │ │ │ │ │⑦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723頁 │ │ │ │ │ │ │ │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726頁 │ │ │ │ │ │ │ │⑨報紙廣告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722頁 │ ├──┼───┼──────┼──────┼───────┼──────┼──────────┤ │29 │午○○│95年06月06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6月07日 │9,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714頁 │ │ │ │ │辦理貸款,惟│ │ │②新竹國際商銀自動櫃│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717頁 │ │ │ │ │繳交公證費等│ │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語,致被害人│ │ │ 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格式表影本 │ │ │ │ │款。 │ │ │ 警卷六第715頁 │ │ │ │ │ │ │ │④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716頁 │ ├──┼───┼──────┼──────┼───────┼──────┼──────────┤ │30 │甲甲○│95年06月13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6月14日、│161萬2,024元│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6月21日、│ │ 警卷二第147至148頁│ │ │ │ │辦理貸款,卻│95年07月21日、│ │②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 │ │ │ │遭姓名年籍不│96年01月03日、│ │ 條聯影本 │ │ │ │ │詳人士詐欺,│96年01月03日等│ │ 警卷二第149頁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③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 │ │ │ │錯誤而陸續匯│ │ │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款。 │ │ │ 警卷二第149頁 │ │ │ │ │ │ │ │③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 │ │ │ 警卷二第150、152頁│ │ │ │ │ │ │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 │ │ 警卷二第151-152頁 │ ├──┼───┼──────┼──────┼───────┼──────┼──────────┤ │ 31 │甲玄○│95年06月15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6月16日、│37萬5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借│95年06月19日、│ │ 警卷二第1至4頁 │ │ │ │ │錢,惟姓名年│95年06月20日、│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籍不詳人士佯│95年06月21日、│ │ 影本 │ │ │ │ │稱被害人無財│95年06月30日 │ │ 警卷二第6至7頁 │ │ │ │ │力證明,需先│ │ │③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繳費,致被害│ │ │ 警卷二第8至11頁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陸續匯款。 │ │ │ │ ├──┼───┼──────┼──────┼───────┼──────┼──────────┤ │32 │甲丑○│95年06月15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6月16日 │8萬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借│ │ │ 警卷六第712頁 │ │ │ │ │錢,惟姓名年│ │ │②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 │籍不詳人士佯│ │ │ 警卷六第713頁 │ │ │ │ │稱被害人需先│ │ │③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 │ │ │ │繳交費用等語│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致被害人陷│ │ │ 警卷六第713頁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 │ │ │ │匯款。 │ │ │ │ ├──┼───┼──────┼──────┼───────┼──────┼──────────┤ │33 │甲H○│95年06月17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6月19日、│78萬4,784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6月20日、│ │ 警卷二第321至322頁│ │ │ │ │辦理貸款,惟│95年06月21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6月22日至│ │ 警卷二第323、326、│ │ │ │ │女子佯稱需先│95年07月13日 │ │ 328頁 │ │ │ │ │繳交信用保險│ │ │③台灣土地銀行入戶電│ │ │ │ │費等語,致被│ │ │ 匯申請書影本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警卷二第324至325、│ │ │ │ │而陸續匯款。│ │ │ 330頁 │ │ │ │ │ │ │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 │ │ 警卷二第327頁 │ │ │ │ │ │ │ │⑤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 │ │ │ 條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329、331頁│ │ │ │ │ │ │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 │ │ │ │ │ │ │ 款存根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329頁 │ │ │ │ │ │ │ │⑦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 │ │ │ │ │ │ │ 條聯影本 │ │ │ │ │ │ │ │ 警卷二第331頁 │ ├──┼───┼──────┼──────┼───────┼──────┼──────────┤ │34 │甲庚○│95年06月19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6月19日 │12萬6,8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借│ │ │ 警卷六第731至732頁│ │ │ │ │錢,惟姓名年│ │ │②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籍不詳人士佯│ │ │ 條影本 │ │ │ │ │稱被害人無財│ │ │ 警卷六第733頁 │ │ │ │ │力證明,需先│ │ │③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 │ │ │ │繳交費用等語│ │ │ 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致被害人陷│ │ │ 警卷六第734頁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 │ │ │ │匯款。 │ │ │ │ ├──┼───┼──────┼──────┼───────┼──────┼──────────┤ │35 │地○○│95年06月19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6月19日、│34萬9,0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借│95年06月20日、│ │ 警卷六第735至736頁│ │ │ │ │錢,惟姓名年│95年06月21日、│ │②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籍不詳人士佯│95年06月23日、│ │ 條影本 │ │ │ │ │稱被害人無財│95年06月25日、│ │ 警卷六第737至738頁│ │ │ │ │力證明,需先│95年06月27日、│ │③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 │ │ │ │繳交費用等語│95年06月28日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致被害人陷│(起訴書漏載95│ │ 警卷六第740頁 │ │ │ │ │於錯誤而陸續│年6 月23 日) │ │④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匯款。 │ │ │ 警卷六第739頁 │ │ │ │ │ │ │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 │ │ │ 格式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741頁 │ │ │ │ │ │ │ │⑥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742頁 │ ├──┼───┼──────┼──────┼───────┼──────┼──────────┤ │36 │K○○│95年06月22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6月22日、│18萬5,3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6月23日、│ │ 警卷五第688頁 │ │ │ │ │辦理貸款,惟│95年06月26日、│ │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 │ │ │ │姓名年籍不詳│95年07月11日 │ │ 警卷五第689至692頁│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信用保險費│ │ │ │ │ │ │ │及保證金等語│ │ │ │ │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 │ │ │ │ │匯款。 │ │ │ │ ├──┼───┼──────┼──────┼───────┼──────┼──────────┤ │37 │m○○│95年06月27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6月27日 │1萬2,600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 │ │ 警卷六第501頁 │ │ │ │ │辦理貸款,惟│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姓名年籍不詳│ │ │ 警卷六第502頁 │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 │ │ │ │繳費用,致被│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陸續匯款。│ │ │ │ ├──┼───┼──────┼──────┼───────┼──────┼──────────┤ │38 │己○○│95年06月28日│被害人撥打報│95年06月28日 │6萬16元 │①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之前某時 │紙刊登電話欲│95年06月29日 │ │ 警卷六第705至706頁│ │ │ │ │辦理貸款,惟│※起訴書漏載6 │ │②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 │ │ │ │姓名年籍不詳│月29日匯款日期│ │ 收存款憑條副根影本│ │ │ │ │人士佯稱需先│。 │ │ 警卷六第707頁 │ │ │ │ │繳保證金等語│ │ │③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致被害人陷│ │ │ 警卷六第708頁 │ │ │ │ │於錯誤而陸續│ │ │④受理人頭帳戶犯罪案│ │ │ │ │匯款。 │ │ │ 件管制表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710頁 │ │ │ │ │ │ │ │⑤報紙廣告影本 │ │ │ │ │ │ │ │ 警卷六第709頁 │ ├──┼───┼──────┼──────┼───────┼──────┼──────────┤ │39 │d○○│95年06月29日│姓名年籍不詳│95年06月29日以│44萬7,100元 │被害人警詢筆錄 │ │ │ │之前某時 │人士撥打電話│後 │ │警卷六第920頁 │ │ │ │ │向被害人推銷│ │ │ │ │ │ │ │貸款事宜,並│ │ │ │ │ │ │ │佯稱需先繳交│ │ │ │ │ │ │ │費用始能撥款│ │ │ │ │ │ │ │等語,致被害│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陸續匯款。 │ │ │ │ └──┴───┴──────┴──────┴───────┴──────┴──────────┘ 附表四: ┌───────────────────────────────────────┐ │甲辰○於臺中市○○區○○路四段182號17樓之10處所之扣押物品 │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考 │ ├──┼──────────────────┼─────┼───────────┤ │ 1 │現金新臺幣千元鈔 │ 15張 │甲辰○所有,與酉○○等│ │ │ │ │人共同因本案犯罪所得 │ ├──┼──────────────────┼─────┼───────────┤ │ 2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簿(戶名:林昱廷、張│ 3 本 │甲辰○所有,與酉○○等│ │ │秀鉗、林青維) │ │人共同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3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 │ 2 張 │甲辰○所有,與酉○○等│ │ │ │ │人共同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4 │郵政儲金金融卡 │ 2 張 │甲辰○所有,與酉○○等│ │ │ │ │共同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5 │高雄銀行存款簿(戶名:譚婷玉) │ 1 本 │甲辰○所有,與酉○○等│ │ │ │ │人共同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6 │郵局存款簿(戶名:童裴草、黃俊彰、吳│ 4 本 │甲辰○所有,與酉○○等│ │ │佩芝、鍾曼麒) │ │人共同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7 │身分證影本(謝明勝等14人) │ 14張 │甲辰○所有,與酉○○等│ │ │ │ │人共同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8 │NOKIA行動電話(無門號) │ 2 支 │甲辰○所有,與酉○○等│ │ │ │ │人共同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9 │BELLWAVE行動電話(無門號) │ 1 支 │甲辰○所有,與酉○○等│ │ │ │ │人共同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摩托羅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辰○所有,與酉○○等│ │ │ │ │人共同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商業本票簿 │ 1 本 │甲辰○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被害人資料及提款單(已攪碎) │ 1 袋 │甲辰○所有,與酉○○等│ │ │ │ │人共同供本案犯罪所用 │ └──┴──────────────────┴─────┴───────────┘ 附表五: ┌───────────────────────────────────────┐ │寅○○於臺中市○○區○○路永新巷北3 弄28號605室之扣押物品 │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考 │ ├──┼──────────────────┼─────┼───────────┤ │ 1 │新臺幣千元鈔 │ 10張 │寅○○持有,共同因本案│ │ │ │ │犯罪所得 │ ├──┼──────────────────┼─────┼───────────┤ │ 2 │三信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單 │ 1 張 │寅○○持有,共同因本案│ │ │ │ │犯罪所得 │ ├──┼──────────────────┼─────┼───────────┤ │ 3 │郵政儲金金融卡 │ 3 張 │甲辰○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4 │高雄銀行金融卡 │ 1 張 │甲辰○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5 │新光銀行金融卡 │ 1 張 │寅○○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6 │中國信託金融卡 │ 1 張 │寅○○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7 │台新銀行存摺簿 │ 1 本 │寅○○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8 │PANASONIC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寅○○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9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辰○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附表六: ┌───────────────────────────────────────┐ │酉○○於臺中市○○路○段182號17樓之10處所之扣押物品 │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考 │ ├──┼──────────────────┼─────┼───────────┤ │ 1 │SONY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酉○○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2 │電話卡及申請書 │ 2 份 │酉○○持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3 │利息試算表 │ 1 張 │酉○○持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4 │計算紙(含債權憑證合約) │ 1 本 │酉○○持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5 │繳費收據、提款明細、客戶資料、便條紙│ 10張 │酉○○持有,共同供本案│ │ │等 │ │犯罪所用 │ ├──┼──────────────────┼─────┼───────────┤ │ 6 │誠泰銀行提款卡 │ 1 張 │酉○○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7 │現金新臺幣千元鈔 │ 18張 │酉○○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8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辰○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9 │變聲器 │ 3 組 │甲辰○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附表七: ┌───────────────────────────────────────┐ │亥○○於臺中市○○路○段182號17樓之10處所之扣押物品 │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考 │ ├──┼──────────────────┼─────┼───────────┤ │ 1 │SONY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亥○○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2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亥○○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3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亥○○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4 │計算機 │ 1 台 │亥○○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5 │客戶電話簿 │ 1 本 │亥○○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6 │帳戶資料及登報費用記事 │ 3 張 │亥○○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附表八: ┌───────────────────────────────────────┐ │丙○○於臺中市○○路○段182號17樓之10處所之扣押物品 │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考 │ ├──┼──────────────────┼─────┼───────────┤ │ 1 │刊登廣告報紙 │ 1 疊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2 │各法院區域表 │ 1 本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3 │各法院聯絡電話表 │ 1 張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4 │教戰手則筆記本 │ 1 本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5 │利率換算表 │ 3 張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6 │台中商業銀行存款簿(戶名:蔡佳容) │ 1 本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7 │沙鹿郵局存款簿(戶名:鄭玲華) │ 1 本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8 │神岡圳堵郵局存款簿(戶名:王詒順) │ 1 本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9 │自動櫃員機訊息代號一覽表 │ 1 張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邱金山、蔡佳容印章 │ 2 枚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帳冊單 │ 1 疊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電話所屬公司一覽表 │ 1 張 │詐騙集團共用,供本案犯│ │ │ │ │罪所用 │ ├──┼──────────────────┼─────┼───────────┤ │ │遠傳電信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 │ 1 張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記事本、信封 │ 1 疊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計算機 │ 1 台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光碟片 │ 2 片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丙○○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附表九: ┌───────────────────────────────────────┐ │甲l○於臺中市○○路○段182號17樓之10處所之扣押物品 │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考 │ ├──┼──────────────────┼─────┼───────────┤ │ 1 │記事本 │ 2 本 │甲l○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2 │帳冊單 │ 1 張 │甲l○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3 │計算機 │ 1 台 │甲l○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4 │台灣大哥大門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 1 張 │甲l○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5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l○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6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詐騙集團共有,共同供本│ │ │ │ │案犯罪所用 │ ├──┼──────────────────┼─────┼───────────┤ │ 7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l○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附表十: ┌───────────────────────────────────────┐ │甲巳○於臺中市○區○○路一段56號9樓之1處所之扣押物品 │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考 │ ├──┼──────────────────┼─────┼───────────┤ │ 1 │皮爾卡登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2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巳○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3 │OKWAP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4 │SONY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5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6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巳○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7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8 │SHARP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9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SIM卡(門號0000000000) │ 1 片 │甲巳○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SIM卡(門號0000000000) │ 1 片 │甲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SIM卡(門號0000000000) │ 1 片 │甲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SIM卡(門號0000000000) │ 1 片 │甲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SIM卡(門號0000000000) │ 1 片 │甲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異動申│ 6 份 │甲巳○所有,與本案犯行│ │ │請書(余文洲等人) │ │無關 │ ├──┼──────────────────┼─────┼───────────┤ │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服務異動申請書 │ 1 份 │甲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附表十一: ┌───────────────────────────────────────┐ │F○○於臺中市○○路○段182號17樓之10處所之扣押物品 │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考 │ ├──┼──────────────────┼─────┼───────────┤ │ 1 │SAMSUNG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F○○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2 │NOKIA-N73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 1 支 │F○○所有,與本案犯行│ │ │14) │ │無關 │ ├──┼──────────────────┼─────┼───────────┤ │ 3 │NOKIA-8250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 1 支 │共犯所有,共同供本案犯│ │ │517) │ │罪所用 │ ├──┼──────────────────┼─────┼───────────┤ │ 4 │NOKIA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0 │ 1 支 │詐騙集團所共有,共同供│ │ │) │ │本案犯罪所用 │ ├──┼──────────────────┼─────┼───────────┤ │ 5 │被害人詐騙明細 │ 1 張 │詐騙集團所共有,共同供│ │ │ │ │本案犯罪所用 │ ├──┼──────────────────┼─────┼───────────┤ │ 6 │貸款利率試算表 │ 1 張 │F○○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7 │帳冊 │ 2 本 │F○○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8 │教戰手冊 │ 1 本 │F○○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9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F○○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NOKIA行動電話(不含門號) │ 4 支 │F○○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客戶資料 │ 3 疊 │F○○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計算機 │ 1 台 │F○○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便條紙 │ 1 本 │F○○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空白電話卡資料 │ 3 份 │F○○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銀行利息表 │ 1 張 │F○○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附表十二: ┌───────────────────────────────────────┐ │甲己○於南投縣南投市○○路709號處所之扣押物品 │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考 │ ├──┼──────────────────┼─────┼───────────┤ │ 1 │現金新臺幣千元鈔 │ 216張 │莊泰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2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莊泰岳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3 │SONY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莊泰岳所有,供本案犯罪│ │ │ │ │所用 │ ├──┼──────────────────┼─────┼───────────┤ │ 4 │HAIER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莊泰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5 │郵政儲金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 張 │莊泰岳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附表十三: ┌───────────────────────────────────────┐ │甲戌○於南投縣南投市○○路68號9樓之2處所之扣押物品 │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考 │ ├──┼──────────────────┼─────┼───────────┤ │ 1 │現金新臺幣千元鈔 │ 225張 │甲戌○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2 │ANYCALL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 │ 1 支 │甲戌○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3 │NOKIA行動電話(沒有門號) │ 1 支 │甲戌○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4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辰○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5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辰○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6 │HAIER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戌○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7 │SONY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戌○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8 │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 │ 1 張 │甲戌○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9 │電話號碼及劃撥帳號紀錄紙 │ 1 張 │甲戌○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入帳單據紀錄紙 │ 1 張 │甲戌○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 │彰化銀行金融卡 │ 1 張 │甲戌○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甲戌○彰化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 1 本 │甲戌○所有,與本案犯行│ │ │8700) │ │無關 │ ├──┼──────────────────┼─────┼───────────┤ │ │教戰手則錄音帶 │ 2 捲 │甲戌○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 附表十四: ┌───────────────────────────────────────┐ │S○○於臺中市○○路○段182號17樓之10處所之扣押物品 │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考 │ ├──┼──────────────────┼─────┼───────────┤ │ 1 │PANNASONIC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1 支 │S○○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2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S○○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3 │筆記本 │ 1 本 │S○○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附表十五: ┌───────────────────────────────────────┐ │h○○於臺中市○○路○段182號17樓之10處所之扣押物品 │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考 │ ├──┼──────────────────┼─────┼───────────┤ │ 1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非h○○所有,與本案犯│ │ │ │ │行無關 │ ├──┼──────────────────┼─────┼───────────┤ │ 2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h○○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 3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h○○所有,與本案犯行│ │ │ │ │無關 │ └──┴──────────────────┴─────┴───────────┘ 附表十六: ┌───────────────────────────────────────┐ │甲o○於南投縣草屯鎮○○路14之8號處所之扣押物品 │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備 考 │ ├──┼──────────────────┼─────┼───────────┤ │ 1 │NOKI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1 支 │甲o○所有,共同供本案│ │ │ │ │犯罪所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