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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2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李政庭施盈志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志發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律師
被告
梁振盛
選任辯護人
謝秋蘭律師
被告
黃美娜
被告
王寶斐
被告
姜雅齡
被告
前 列三 人
被告
共 同 賴玉山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2號、99年度訴字第833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9年11月10日經上訴人即公訴人收受,嗣於99年11月2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依法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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