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志發
- 選任辯護人
- 唐小菁律師
- 被告
- 梁振盛
- 選任辯護人
- 謝秋蘭律師
- 被告
- 黃美娜
- 被告
- 王寶斐
- 被告
- 姜雅齡
- 被告
- 前 列三 人
- 被告
- 共 同 賴玉山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邱佩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2號、99年度訴字第833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9年11月10日經上訴人即公訴人收受,嗣於99年11月2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依法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