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淑玲
- 選任辯護人
- 戴國石律師
- 被告
- 盧建華
- 被告
- 顏如玉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劉新安律師
- 被告
- 陳啟清
- 選任辯護人
- 洪世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惠珠律師
- 被告
- 邱志明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6-3主文欄「陳啟清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應更正為「陳啟清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6-3號主文欄內雖誤載為「陳啟清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惟此項漏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