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賠字第44號

冤獄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定書         98年度賠字第4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准予羈押,自民國97年4 月1日起至同年5 月27日止,共計受羈押57日,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選上訴字第2 號判決無罪,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4963號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在案。然聲請人因遭逢羈押,致使鄉里議論,輿聞非價,難因獲判無罪而平復人格貶損及名譽損害,爰依冤獄賠償法第1 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羈押57日,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折算1 日,共計賠償28萬5 千元等語。

二、按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為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之機關管轄,冤獄賠償法第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選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褫奪公權2 年,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選上訴字第2 號判決諭知無罪,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4963號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等情,有前開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8年9 月14日高分檢守宇第0980000479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為無罪判決之機關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聲請人應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冤獄賠償,方為合法,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賠償,自不合法,且無從加以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1 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覆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賠字第4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冤獄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